权志龙因涉著作权侵权被韩警方调查

知产力·2025年08月14日 11:49
权志龙及YG涉著作权法调查,被指09年演唱会专辑侵权。

首尔麻浦警察厅正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知名歌手权志龙及YG娱乐公司创始人兼总制作人梁铉锡展开调查。

韩国流行音乐人权志龙(G-DRAGON)近日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韩国警方调查,这一消息迅速登上热搜,引发全球音乐界与知识产权领域的高度关注。

这场看似突然的法律风波,实则源于十六年前的一场演唱会表演和实况专辑发行,涉及音乐创作署名权、作品改编权限以及现场表演录制发行的版权合规等复杂问题。

8月13日,韩国多家权威媒体相继报道,首尔麻浦警察厅正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为由,对知名歌手权志龙及YG娱乐公司创始人兼总制作人 梁铉锡 (Yang Hyun-Suk, 又译杨贤硕 )展开正式调查。

据 锦观新闻报道, 这一案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24年11月,作曲家A某向警方提交投诉,指控YG娱乐 在2009年4月擅自复制了自己创作的歌曲《G-DRAGON》,制作并发行了《Shine a light》,还擅自将曲名改为《我的年纪十三岁》(My Age is Thirteen),且未标注自己的名字,涉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目前,警方已对 YG总部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 进行了两次搜查取证,并展开相关调查。

争议的核心作品是两首同名歌曲《G-DRAGON》。根据公开资料,这两首作品收录于权志龙13岁时(2001年)参与录制的两张合辑中,作曲、编曲均由Perry和Teddy等专业制作人完成,年轻的权志龙仅作为演唱者,并未参与创作。 作曲家A某创作的歌曲《G-DRAGON》于2001年在韩国音乐版权协会进行登记,其个人被列为作曲者和编曲者。

问题的爆发点出现在2009年4月,权志龙在个人演唱会上将这两首《G-DRAGON》与《Storm》等歌曲混编成串烧表演,随后这一表演被收录于演唱会实况专辑《Shine A Light》中,在专辑中将第一首《G-DRAGON》改名为《我的年纪十三岁》。

作曲家A某主张,权志龙和YG娱乐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了其创作的《G-DRAGON》,制作并发行了《Shine a light》专辑,还将曲名改为《我的年纪十三岁》,且未标注其作为原创作者的名字。

对此,YG娱乐迅速做出回应,于13日发表官方声明解释称:“ 这是艺人在2009年个人演唱会中,因歌单上标注了两首同名歌曲而引发的事情,并非擅自复制唱片。 ”

警方对 YG总部和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的 调查结果显示,涉事歌曲的版权确实归属于PERRY和Teddy等制作人,权志龙仅为表演者;同时,演唱会Live音源未在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登记,也未产生任何收益,缺乏侵权牟利的证据。

权志龙1988年出生于韩国首尔,韩国男歌手、韩国组合BIGBANG队长兼Rapper。2023年,权志龙正式离开YG娱乐。2024年8月,YG娱乐证实,G-Dragon艺名商标权已免费转让给权志龙。

权志龙将于2025年8月22日至23日在纽瓦克开始北美世界巡演Übermensch。他将在拉斯维加斯(8月30日)和洛杉矶(9月5日至7日)举办演唱会,然后于9月20日在巴黎结束。

该案涉及作品改编权与署名权的边界。根据韩国《著作权法》及国际通行的《伯尔尼公约》,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等)。该案中,作曲家A某指控的核心之一是权志龙团队“擅自将曲名改为《我的年纪十三岁》,且未标注自己的名字”,这直接关涉到署名权的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首作品被重新混编或演绎时,如何在保持原作精神与赋予新创作者表达空间之间取得平衡,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不过,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对 衍生作品的保护不应影响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以及第6(2)条规定:“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不应影响构成此类汇编作品的材料的版权和受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无论是作为衍生作品还是汇编作品,即使新作品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但对版权作品进行混编或串烧后的作品,都不应影响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当然也包括改编权、署名权等权利在内。

该案虽然发生在韩国,但其反映出的音乐版权问题具有普遍性,对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国音乐产业同样具有警示意义。

该案件因演唱会表演而起,这让人联想到我国音乐综艺节目频发的版权纠纷。《歌手》系列节目就曾多次陷入版权争议,如羽·泉改编《烛光里的妈妈》未获授权、迪玛希演唱《Opera 2》引发国际版权风波等。这些案例表明,即使是专业音乐机构和表演者,也常因对改编权、表演权的理解不足而陷入法律风险。

我国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中明确了“视听作品”的类型,并加强了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规则。一些新型版权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为音乐版权的确权、监测、交易提供了便利。这些制度创新为音乐表演活动的版权合规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该案启示我们对于音乐混编、串烧、采样等常见创作行为的法律定性仍需更多判例指引,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建立更完善的版权追溯机制。

当然,该案件给音乐产业带来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讨论,更深层次的是对行业版权生态的反思。音乐创作本就是累积与创新的过程,如何在依法充分保护原创者权益的同时,不窒息后续创作者的艺术空间,需要法律、行业与技术的共同探索。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布鲁斯,36氪经授权发布。

+1
7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提交评论0/1000

下一篇

36氪APP让一部分人先看到未来
36氪
鲸准
氪空间

推送和解读前沿、有料的科技创投资讯

一级市场金融信息和系统服务提供商

聚焦全球优秀创业者,项目融资率接近97%,领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