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权系列之三 | 回购权的博弈与谈判(下):白纸黑字背后的门道

龚律新思维·2025年03月17日 16:01
本文摘录于最新发布的《资本博弈:对赌、回购与投资人特殊权利的争议与演进》报告(链接见文尾)

作者 龚乐凡 

本文探讨在创业融资过程中,令创始人困扰焦虑的回购权条款的背后真相,结合实战案例,帮助创始人了解回购权博弈和谈判的关键策略。在上一篇文章——《回购权的博弈与谈判(中):从时间博弈到创始人无限连带责任》中,我们探讨了在融资过程中,创始人在谈判博弈中把握关键时点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对创始人倍感头疼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

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回购权谈判的另外三大焦点问题:回购权的触发条件,回购权的例外或除外情形,以及回购权的价格。这些关键点,如果创始人按照对方制备好的“模版”——因为觉得表面看上去好像合理,就盲目签下,那么就会在将来追悔莫及。这些白纸黑字的条款,如果能够及时“识别真相”并且能够“专业应对”,那么很大程度上就能控制好回购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一、谈判焦点:回购之触发条件

玩文字游戏,业余的一定玩不过专业的。所以,白纸黑字的合同,千万不要认为自己“识字”就可以理解,就能随便签署。你何尝知道,这份看上去挺正常的合同,对方是高价请了专业律师设计好了条款的,能让你这个“业余选手”看出毛病,那就贻笑大方了。

股权回购中的另一核心谈判点是回购条件成就情形有哪些。国内投融资谈判中,投资人通常会主张将以下情形列为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未在特定期限完成合格IPO;

2)公司或创始人重大违约/实质性违约;

3)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公司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和里程碑。

表面上看,可能这些“触发条件”好像都较为合理?的确这些文字,颇具有“迷惑性”。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中,一切文字,本质上乃是对于“风险”的分配。实际上所谓的“合理性”也主要取决于是投资人还是创始人一方。例如,“合格IPO”如何定义、期限如何约定,假如因为客观原因某一年IPO无法正常进行,那该如何处理?是否应该合理延期?

有位创始人因为市场遭遇重大变化,被投资人逼迫行使回购权——理由就是“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创始人面临倾家荡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支付回购权的被动局面。

又如,遭遇“重大不利变化”可以成为“回购权”的触发条件吗?数年前有位创始人因为市场遭遇重大变化,被投资人逼迫行使回购权——理由就是“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创始人面临倾家荡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支付回购权的被动局面,到这时才来找法律顾问寻求帮助。笔者翻开投资协议,感觉有的投资条款即便是投资人看了也可能会觉得这样的条款“不公平”。但是对方会说:这些条款都是之前合同中约定好的,怎么当时没有质疑呢?你们自己的律师为什么没有提出来呢?而一旦对簿公堂,法官也会很大程度上基于双方的协议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是非曲直。

笔者也曾询问过部分创始人,为什么会同意此类条款?他们的理由却是:“我自己当时看,好像也觉得能接受”,而且当时被告知“这样的条款市场上挺常见”,然后就…

所以,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有“底线思维”,对于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形能够有个“沙盘推演”,而绝对不是自己想当然地认为——“这应该不会发生吧”。所以必须重点注意这些“重大不利”、“重大违约”之类的主观性的、容易被某一方滥用的条款,并对“回购权触发条件”进行极为严格的限定。这个安排和博弈,非常考验专业法律顾问的经验、技巧和平衡两边诉求的谈判能力。

二、回购还有例外条件或除外情形?

无论是业绩对赌,还是回购权,是否可以有某种创始人不可控制、不可预见的状况作为例外豁免的情形?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承诺的业绩和里程碑,是否仍然需要履行回购义务?还是适用豁免或宽限机制?如果创始人遭遇意外身故呢?

对此,并没有标准答案——因为这取决于你代表的是投资人还是创始人——说到底,如前文所述,从合同的谈判来说,实质上就是对风险的分配,由哪一方多承担、哪一方少承担的问题。

如果小马奔腾在当年引进投资人的时候,能够在条文中引入上述“除外情形”,那么创始人的遗孀怎么会面临2个多亿的家庭债务?

笔者至今记得,在一次对赌和回购条款的谈判中,笔者代表创始人一方成功地将意外身故、丧失行为能力和残疾等作为例外情形,最后项目成功完成签约和交割,也有效帮助创始人规避了诸多风险。几位创始人股东都对最终达成的结果非常地满意和认可。这也许就是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最有成就感的地方。

三、回购的价格谈判

实践中,常见投资人提议的回购价格是返还投资本金外加一定的年化回报率,如果是财务投资人,通常会根据其基金内部的门槛收益率提议该年化回报率。从公司和创始人角度,则建议尽量避免或者压低年化回报率。

另外,假设在投资人强势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创始人回购,创始人的回购责任通常会约定以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限。但是这里的“公司股权”究竟是“股权的公允价值”还是“可变现价值”?其实就笔者实际经验而言,公允价值一般会高于变现价值,如果约定为“届时持有的股权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将更有利于保障创始人权益。这个细微的差别,在价格上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另外,创始人也可以争取一个灵活的回购和付款方式,例如,分期进行,减轻公司和/或创始人的财务压力。

结语

融资是关乎企业成长甚至生死的重要步骤,在融资的条款和条件上,创始人和投资人往往存在专业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要防止“踩坑”,不让自己在未来后悔不迭,那就应当及早应对。

部分创始人以为,虽然约定了回购条款,但投资人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例如在意在创业圈的口碑),不会强制要求赎回、不至于要求创始人个人卖房卖车进行赔付。这种想法可能是一种误判,会给创始人带来极大风险。根据我们的了解,在经济不确定性周期内,投资人上门催回购的情形在现实中也时常发生;投资人起诉要求创始人履行赔付义务,创始人因此负债累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也真实存在。

创始人可能永远都不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投资人都在意回购权条款;而对于那些让创始人“踩坑”的严苛回购权安排,其实可能有的投资人对之根本不在意,或者不那么在意。而对于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往往只要对于投资人有利的条款,一律都想要保留,这样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心态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对于创始人和公司来说,外部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通过沟通和谈判来“测试”判断对方对于不同条款的态度,做到一个相对合理和准确的“预判”,这对于谈判策略的制定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知道什么条款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什么条款则可以作出适度的让步。

希望以上这些实践经验的分享,能够帮助到创始人掌握实务中关键的谈判策略,赢得有利的谈判地位,但具体的谈判过程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天时、地利、人和”的要素进行调整。

本文摘录于最新发布的《资本博弈:对赌、回购与投资人特殊权利的争议与演进》报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龚律新思维”,作者:龚乐凡 ,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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