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十大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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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逻辑谬误是指存在缺陷的推理。本文列出了十大最常见的逻辑谬误,包括其其含义、示例和规避方法。本文来自编译,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1. 稻草人论证(Straw Man Argument)
当辩论者歪曲对手立场时便会出现此谬误。具体手法是将对手的真实立场替换为虚构立场,再对虚构立场展开攻,即攻击稻草人。这种篡改对手立场的行为之所以得名,是因为稻草人作为攻击目标更加脆弱易倒。
这为对手的论点建立了一个错误的版本,然后努力击败这个错误的版本。与此同时,对手的真实论点却未被触及分毫。在这种谬误条件下无法进行有效辩论,因为论点本身的内容并未被实质性探讨或辩驳。
举例:
玛丽说:“这是本市最棒的泰国餐厅。”
约翰回应:“这家店并非本市最佳餐厅。”
谬误何在?约翰曲解了玛丽的原意。她并未说该店是所有餐厅中的最佳,而是指其为本市最出色的泰国餐厅。
规避方法:
确保准确理解对方立场。向对方复述其观点,并确认复述内容是否准确反映其论点。此举亦可防止对方事后改变立场。
2. 循环论证(Begging the Question)
当某人将前提(或多个前提)直接作为结论重复或重申(未作任何补充说明)时,便构成循环论证。
此类论证的弊端在于,论证始终停留在前提层面无法推进。
要么将前提简单复述为结论,要么将结论植入前提后再重新宣称结论。
论证的前提与结论在内容和意义上必须存在差异。结论的内容和意义也需与前提保持独立,尽管二者通过逻辑关联性相互呼应。
举例:
玛丽说:“约翰总是说实话。”鲍勃问:“你怎么知道?”玛丽回答:“因为约翰自己说他总是说实话。”显然约翰的诚实度才是问题所在,而约翰为自己辩护的行为本身就是循环论证。结论不过是前提的重复表述。
规避方法:
确保结论并非对前提的简单重复。这需要对前提与结论进行对照分析。
3. 人身攻击谬误(Ad Hominem Argument)
当攻击者针对个人而非其论点时,即构成人身攻击谬误。例如宣称某人的身份或某些特质使其丧失提出有效观点的资格。
此类谬误攻击对象是个人本身(包括其身份或外貌等特征),而非针对其主张内容。政治辩论中尤为常见。
举例:
克利夫说的事情没有真的,因为他品行不端且素有窃取他人创意据为己有的恶习。关于克利夫的立场本身并未被讨论,完全被忽略。
规避方法:
确保攻击对象是论点而非个人。剔除任何与论点无关的个人偏见或无关特征。一个人可能在诸多方面品行不端,却在特定论述中保持逻辑正确性。
4. 事后归因谬误(Post Hoc "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当人们从事件顺序推断因果关系时便会犯此谬误。人们倾向于认为,既然B总是发生在A之后,则A必然导致B。然而,事件顺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因果关系。
仅关注事件序列无法解释实际因果关系。要确立因果主张,必须先理解事件序列背后的真实因果机制。
举例:
每当阳光明媚时,汽车被盗案件就会激增,而雨天时则会减少。因此,晴天会导致犯罪。
规避方法:
避免此类谬误的最佳方式是审视自己是否真正理解因果关系或因果叙事,而非仅凭事件顺序推断因果。若意识到尚未掌握现象成因,最稳妥的做法是暂缓判断直至真相明朗。
5. 诱导性问题(Loaded Question)
当提问者将预设结论植入问题本身,与回答者立场形成对立时,便会构成诱导性问题。
举例:
经典诱导性问题如“你还打老婆吗?”无论回答者作何回应,都会被定性为家暴者,无论事实如何。
律师在引导证人作证时也常采用此法,通过提问将证人导向其预设的结论。
规避方法:
此类问题通常出于故意设计,因此较易规避。
6. 虚假二分法(False Dichotomy)
虚假二分法属于非形式谬误。当辩论者仅提出两种可能选项或结果,而实际存在更多可能性时,即构成此谬误。
此手法旨在将对手立场压缩至两种结果,是刻意引导选择特定选项的辩论策略。
举例:
母亲对孩子说:“现在睡觉还是五分钟后?” 这种虚假二分法忽略了其他选项(如十分钟后就寝)。多数孩子在幼儿期就识破了父母的这种策略。
规避方法:
思考当前选项是否确实穷尽所有可能性,是否还存在其他合理选择。在将可能性缩减至仅剩两项或一项前,务必考虑替代方案。
7. 含糊其辞(Equivocation)
模棱两可是一种非形式谬误,其本质是通过错误或误导性的语言表达来掩盖真相或避免坚持某种立场。此谬误旨在通过操纵语言误导听众,常在论辩中途改变词语含义,以达到误导人的目的。
含混其辞即在词语(或争论中涉及的概念)间建立错误的等价关系。
举例:
在论辩中将“正确”一词同时用于道德意义(如道德正确)和功能意义(如使用正确工具)。
规避方法:
保持词语含义的一致性,避免语义转换。
8. 诉诸权威(Appeal to Authority)
诉诸权威属于非形式谬误。论证中援引权威并不能使论点成立。论点的正确性取决于所涉主张的实质内容。
法庭案件中双方均有专家(权威人士),他们在特定领域可能都正确,或在同一领域中一方更准确。某专家在特定领域拥有专长,并不意味着其所有主张皆正确。
举例:
玛丽说:“地球是平的。”
鲍勃问:“你怎么知道的?”
玛丽答:“这是我的地质学老师告诉我的。” 虽然地质老师实际传授此观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此例恰恰揭示了该谬误本质。
规避方法:
切勿以权威身份作为主张正当性的依据。
9. 草率概括(Hasty Generalization)
草率概括属于非形式谬误,指的是在缺乏充分或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就某事物作出断言。若证据确实支持该主张,则仅构成概括性结论。“草率”二字强调的是缺乏证据支撑的概括。
此谬误的棘手之处在于,缺乏公认的样本数量阈值标准来判定何为有效证据。
举例:
约翰说:“你是音乐家,所以肯定不会怯场。”
规避方法:
提出主张前,需审视证据性质、样本规模及其是否足以代表整体。
10. 诉诸大众(Argumentum ad populum)
诉诸大众是一种非形式谬误。当某人以“多数人持该立场”为由论证某观点正确时,便构成此谬误。其谬误在于:多数人可能因受误导或信息不全而得出错误结论,其立场本身可能与事实相悖。
这一点屡见不鲜,比如大众常被媒体或错误的科学哲学假设所误导。
举例:
中世纪的约翰宣称:“太阳围绕地球运转,地球静止不动。” 中世纪的玛丽反问:“你怎么知道太阳围绕静止的地球转?”中世纪的约翰答道:“难道你不知道人人都相信地球静止不动,太阳围绕它转吗?这是常识啊。”
规避方法:
独立审视论断本身的合理性,不依赖他人对此的看法。
译者:Tere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