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轮”到“旋涡”: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原唱之战,争的到底是什么?
引言:近日,因网红歌手旺仔小乔引发、QQ音乐推波助澜的歌曲《年轮》原唱之争引起了公众广泛的讨论。各类定义、解读、推测层出不穷,有一小部分误解也随着话题发酵而广为流传。故此,本文旨在打扫第一吃瓜现场,不再讨论署名权、表演者权等基本法律概念,以本次事件中三大核心“原唱”、“收回授权”、“永久演唱权”展开,仅供参考。
01《年轮》原唱之争
近日,因旺仔小乔而坚称“《年轮》的原唱只有张碧晨”,致使QQ音乐平台于7月23日前后对《年轮》的张碧晨和汪苏泷两版本的标注进行了多次调整:张碧晨版的“原唱”标签一度被改为“演唱者”,而汪苏泷版则为“原唱”标识。相关话题随之迅速登上热搜。
汪苏泷团队于7月25日发布微博,声明《年轮》为“双原唱”,并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同时,提及《梦幻诛仙》亦为“双原唱”歌曲。
张碧晨工作室随后发文称,经所有可查证的公开音乐发行记录明确显示,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是首个公开发行并广泛传播的录音版本,并且在2015年受邀演唱歌曲时,也从未被告知该歌曲在同时期有其他艺人再版,也并未在合同签署中有过关于约定多版演唱者的任何描述。因此,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同时,认可《梦幻诛仙》为“双原唱”歌曲,但与《年轮》情况不同。
舆论进一步发酵后,张碧晨工作室发博称“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并且“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7月26日,旺仔小乔发文致歉。
02 到底什么是“原唱”?
可以看出,汪苏泷与张碧晨双方之间最大的争议在于,《年轮》究竟是“双原唱”还是张碧晨“唯一原唱”。
那就必须先要讨论“原唱”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根据7月26日的百度百科显示:原唱——首次发表并由本人或合作人演唱的歌曲;原唱是指词曲作品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创作者或其指定合作者完成首个录音版本的行为主体。
百度百科所显示的“原唱”的定义,并非部分网友误解的《民法典》规定。实际上,无论是在《民法典》亦或是《著作权法》中,均无“原唱”一词的明文规定。《著作权法》中作者享有的署名权或是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份权,与“原唱”并无直接关联。而百度百科词条中所谓的“法律依据”或张碧晨工作室声明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说法均系无本之木。因此,“原唱”的定义应当更多地通过市场认知与行业惯例加以界定。
那么百度百科词条的释义“首次发表并由本人或合作人演唱”“首次公开发行时完成首个录音版本”是否准确呢?
结合词条的解释:“原唱认定以时间优先为原则,即使创作者后续自行演唱,原唱身份仍归属首次发表者”,如果释义准确的话,张碧晨版《年轮》发布在先,只能是“唯一原唱”了。
从市场认知与行业惯例来看,不完全准确。
“原唱”,系由于“原唱”对于个人化演绎的艺术贡献、市场识别度以及“原唱”版本与录音制品的权利密切相关等因素,市场与行业上会对于特定歌手予以“原唱”的认可和标注。
在音乐市场的早期,歌曲都是通过磁带、唱片、CD等实体录音制品的方式发行的。由于当时实体录音制品发行的长周期、高成本与高门槛,几乎不存在《年轮》这种同一首歌曲由两位歌手演唱的两个版本在同一时间段发行的情况。而在那个时期,市场与行业认可的“原唱”,就是第一个在发行的实体录音制品里演唱了这首歌曲的人。从另一方面来看,2003年出版的《哈佛音乐词典》中也将“原唱”的相对词“翻唱(cover)”定义为“对已录制唱片(recording)予以重新演绎的录音或表演行为”。百度百科词条中“首次公开发行时完成首个录音版本”的定义,在那个时期可以说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单纯按照百度百科的定义,除非两位歌手合唱了首个录音版本,否则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双原唱”概念。
那汪苏泷工作室主张的“双原唱”又是什么东西?在那个实体唱片时期,就没有听说过“双原唱”这种说法。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张碧晨工作室关于认可“双原唱”的《梦幻诛仙》的相关说法。
可以看到,与《年轮》类似的,《梦幻诛仙》也存在两个版本上线时间各有先后的情况。这已经与百度百科的定义发生了冲突,如果按照该定义,《梦幻诛仙》也应当是张碧晨“唯一原唱”的歌曲了。
那肯定有人会问,张碧晨团队不是说了“已事先明确得知该曲将由男女歌手分别演绎,并以错峰形式上线”,情况性质完全不同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张碧晨团队主张的其实是——虽然“原唱”只看首次发行时间,但“双原唱”的《梦幻诛仙》属于另有特殊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因此,有部分网友认为,是否“双原唱”应当看合同约定。
但前文已经讨论了,“原唱”本就是市场认知与行业惯例中的一个概念,没有合同约定就一定没有“双原唱”了吗?
在影视剧OST(Original Soundtrack,原声带)中,常常出现“双原唱”甚至“多原唱”的情况。例如在《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OST中的《知否知否》,收录了胡夏/郁可唯版本、郁可唯女声版以及胡夏男声版;又如《永夜星河》OST中的《凝眸》,收录了王心凌版本、张远版本、王心凌/张远对唱版本以及丁禹兮版本。
这些歌曲,包括《梦幻诛仙》与《年轮》,它们的共同点是什么?
同一首歌曲,有多位歌手演唱的版本;在同一时间段制作;发表时间略有先后,但均属于同一时间段;为同一影视剧、游戏或其他作品/主题制作;更不可忽视的是——收录于同一张OST专辑中。
这正是音乐行业内自实体录音制品时期而来、发展至如今互联网音乐时代的惯例,以首次发行的唱片为“原唱”的判断基准。当然,其他因素亦缺一不可,如两个版本制作或者发表时间相差过大,即使最后收录于同一张专辑,从行业惯例来看也很难认定为“双原唱”。
在如今互联网时代,相比于从前购买实体录音制品才能听到歌曲,歌曲的发行变得异常容易。这也就导致了《年轮》的张碧晨版本随影视剧率先公开,汪苏泷版本在之后的OST专辑上线音乐平台时才被听到。但这并不能否认《年轮》“双原唱”在音乐行业内的共同认知,包括《年轮》制作人胡皓以及多位业内人士均明确作出了类似的表达。
因此,“双原唱”并非依据合同约定。在邀请歌手演唱时,约定了“唯一原唱”(限制表演权的再许可)或者“双原唱”(明确将邀请另一歌手演唱、发行另一版本)自然更好,但未约定也不代表就不能是“双原唱”——因为音乐公司或者影视公司没有义务必须向受邀请的歌手披露歌曲的其他录制发行安排。
综上,张碧晨工作室仅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时间认定“原唱”的方式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公开发表时间的确是“原唱”认定的重要因素,但仍然需要结合版权登记、合同约定、创作背景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汪苏泷既是《年轮》的词曲作者,在《花千骨》项目初期就有男女版本的安排计划,又在更早的时间录制演唱了男声版本,更与张碧晨版《年轮》共同收录在同一张OST专辑中,“双原唱”在市场认知及行业惯例上均具有合理性。
03 汪苏泷方“收回授权”有没有问题?
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在未转让其著作权权利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许可他人或者禁止他人使用作品。因此,单纯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汪苏泷方“收回授权”的行为,本质是停止对外授权许可演唱《年轮》,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意味着,之后很难再有其他人合法取得《年轮》的表演权授权,如有人擅自演唱《年轮》用于商业性演出等,均将构成对汪苏泷享有的《年轮》作品的著作权的侵犯。
也有部分网友提到,汪苏泷方“收回授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这是因为,对于已经向第三方作出的授权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的确可以构成违约。但这对于历经多年版权纠纷的汪苏泷方来说,应当无需太过担心。
04 张碧晨方声称的“永久演唱权”是什么?
为什么在汪苏泷团队已经表示“收回授权”的情况下,张碧晨工作室声明中仍然主张“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这个“永久演唱权”究竟是什么情况?
有部分网友解读认为:张碧晨方所谓的“永久演唱权”仅是其永久有权在全球范围内的KTV、家里、大街上等以非商业活动的性质进行演唱。固然,《著作权法》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任何人均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演唱)作品,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但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在音乐行业中,尤其是对于版权意识较强、具有一定地位的歌手来说,常常会在合同中要求取得额外的权利,“演唱权”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权利约定。它一般是指,虽然歌手并非著作权人,但歌手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一定报酬甚至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特定场景下演唱的权利。而根据张碧晨方所称“永久演唱权”,有可能便是永久期限的此类“演唱权”。这其实是音乐行业中已经颇为流行的合同条款。
然而问题在于,在假设各方主张均为事实的前提下,汪苏泷方“收回授权”的行为大概率并非单方违约,这意味着汪苏泷仍然是《年轮》歌曲的合法著作权人,汪苏泷并未向剧方、音乐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转让其著作权,在此情形下,张碧晨方是如何取得了一项永久的“演唱权”的?是否存在某一方超范围授权的情况?
当然,不能排除张碧晨方所谓的“永久演唱权”是附带有一定条件的,如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在影视行业OST制作的合同中,片方一般都会要求歌曲作者永久性授权片方随片使用歌曲,以宣传影视剧为目的使用歌曲,或以其他特定方式或目的使用歌曲。那在该种假设下,张碧晨或许真的合法享有“永久演唱权”,可以永久在《花千骨》为主题的各类活动中演唱《年轮》。具体是否有相关约定,约定如何,只有合同签署方知晓;而张碧晨宣布其不再演唱《年轮》,也一定程度避免了发生某一方或超范围授权的纠纷的可能性,他人也再无从知晓了。
总的来说,《年轮》原唱之争在不经意间为已经相对成熟的音乐行业带来了新的讨论和议题。音乐作品的成功往往是多方共同合作的结果,也需要法律、行业、合同的多管齐下。法律为权利划定了边界,行业惯例和合同则将这些权利具体化、可操作化。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完善的合同约定,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争议和纠纷带来的损害。希望音乐行业也能在一圈圈年轮的流转中不断成长,让每一份创意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其中包括了基于现有材料对事实情况的猜测,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星瀚微法苑”,作者:胡至浩,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