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做的品牌备案人
“谁备案,谁负责”,化妆品新规强化压实备案人主体责任。
近日,一则“关于开展‘Hi!papa水晶防晒喷雾’质量安全风险排查的通知”,引发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详情见青眼文章《知名“儿童”防晒喷雾遭排查!》)。
值得关注的是,该文章发出后,更引发了行业关于“工厂为品牌方进行产品注册/备案”的讨论。这是怎么回事?
往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回顾 事情始末,8月1日,上海徐汇区市监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开展‘Hi!papa水晶防晒喷雾’质量安全风险排查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标识名称为Hi!papa水晶防晒喷雾的产品,已引发多人发生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 ,且涉及4名儿童。 为有效控制相关产品质量风险,现对本区经营、使用Hi!papa水晶防晒喷雾(注册证编号为国妆特字20223770,注册人和生产企业为清远市立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991)产品的相关企业及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 ”
不难看出,该涉事产品的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并非为品牌方海龟爸爸,而是清远市立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正因如此,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也引发了行业人关于“工厂为品牌方产品注册/备案容易引发风险”的讨论。部分行业人士认为,“工厂方作为产品注册人,或将难逃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规人士即表示,“当工厂方去做注册人/备案人时,很难把握品牌方的宣称或者经营手段,也就很容易被牵连。有时还会出现‘明明是品牌方在宣传上的锅,但最后板子也可能会打在工厂身上’的情况。”
上述人士称,这是因为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截自《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总而言之,作为第一责任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严格全面的监督。因此,当工厂方作为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工厂为品牌方做注册人/备案人存在着一定风险,双方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谁来备案?品牌方、工厂方均两难
既然工厂为品牌方进行产品注册/备案存在着风险,那么,为何还是有那么多工厂要去做这件事呢?
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部分品牌没有资格做注册人/备案人,不得不由工厂方去做。众所周知,新规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机制以及留样管理等。但仅是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项规定,就难倒了不少中小品牌方。“很多品牌方为了能继续生存下去,只能向工厂求助,让工厂做注册人/备案人。”多位行业人士如是说道。
但事实上,青眼从多个品牌方处了解到,其也并不希望由工厂注册/备案,因为它们担心产品上没了自己的“名字”,会失去了对品牌的主导权。这,也是此前行业普遍出现“在产品上标注‘监制’‘出品人’”现象的核心原因之所在。然而,如今这一做法已被叫停。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当下国家药监局对于“一号多用”的严查,今后只要产品是由工厂方进行的注册/备案,品牌方就不能用任何形式在产品包装上进行体现了。
此外,从部分代工厂的角度来看,他们虽然明知道为品牌方进行产品注册/备案存在一定的风险,却也不得不去做。广州一家工厂负责人告诉青眼,“如果不去帮品牌方解决注册、备案的难题,那我们可以接的单子就更少了。这几年大环境不景气,有单子就要接着,即便有风险也没有办法,我们得先活下去。”
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于新规要求全成分、全配方公开,这也就决定了谁做注册/备案人,谁就要掌握产品配方的全部信息。所以,当品牌方作为产品备案/注册人时,工厂就必须向品牌公开完整的配方和原料信息。不仅是配方,包括产品的成本、体系都将暴露在品牌方面前。
出于对配方的信息保护,部分ODM工厂即使明知道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它们也坚决要做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典型如,科丝美诗。此前,科丝美诗(中国)总裁助理申英杰就曾向青眼表示,“配方信息是公司的知识产权,科丝美诗每年在产品研发的上投入非常高。因此,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不会轻易将配方信息进行公开。”
“总的来看,一部分工厂担心配方泄密,因此不能让品牌方去注册/备案;另一方面,部分工厂考虑到自己不做注册/备案人,会接不到订单。因此,只好选择去做注册人/备案人。总之,既然选择了做注册人/备案人,也就选择了承担产品带来的所有责任,这其中也包含了销售、经营的风险。”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办人李锦聪如是说道。
“相互合作又相互博弈”
可以看到的是,不论品牌方、还是工厂方,他们选择“由工厂方做注册人/备案人”的做法中,实则包含了不少无奈。
事实上,不止是工厂作为注册人/备案人时,可能会被品牌方所“牵连”,即便是由品牌方自行注册/备案,如果受托工厂不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可能给品牌方带来风险。
典型如,2022年3月8日,广州千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千寻)即因委托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千寻魔术幻变BB霜1号时,产品被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而导致广州千寻作为备案人被罚款了25万元(详见青眼号外文章《25万!开始罚备案人了》)。
彼时就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化妆品实际成分与标识、备案不一致被罚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此前被罚的大多是实际生产企业,但新规后处罚对象变成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并且处罚力度会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后,品牌、工厂连带被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譬如,去年9月,国家药监局通报了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品牌方,因存在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与受托工厂一同被依法立案调查并停产整改。
有业内人士还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一条“掀桌子条款”。该条款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与此同时,该条法规还指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也即是说,不管是品牌方、代工厂谁做注册人/备案人,只要有任何一方发生了不满,都可以自主发起召回,合作双方随时可以‘掀桌子’。”某业内人士如是说道。
那么,品牌方和工厂方如何尽量规避风险呢?
青眼了解到,通常在工厂与品牌方签订为后者代理注册人/备案人的合同中,双方往往会约定“如因一方的不合规行为所造成双方的损失,将由过错方进行一并承担”等条款。
申英杰还表示,“科丝美诗会在合作时,对品牌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要求品牌方的营销行为一定要合规、不能超过宣传范围,品牌方进行产品宣传前,其文案需要交由我们法规部进行审核等。”
广东尚品汇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彩妆研发主任林丽隽也告诉青眼,“现在品牌和工厂,大多都是靠口碑和经验来选择合作方,然后用商业合同来进行一定的约束。总之,谁的问题谁承担责任,改整改就整改,该罚款就罚款。”
总的来看,工厂和品牌方相互合作的同时,实际也在相互博弈。“除此之外,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不少行业人纷纷如此感叹。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青眼”(ID:qingyanwh),作者:葱白,36氪经授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