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打造资本市场顺德板块,支持顺德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依法在顺德区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符合拟上市企业有关条件,经顺德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开展上市后备企业日常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上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三库一联盟”(专家库、专业机构库、企业库以及上市公司发展联盟),具体开展咨询、辅导和上市后备企业认定评审等工作。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育和服务。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由企业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拟推荐企业名单并报送资本市场领导小组,由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依托区资本市场培育系统分为三类:一类上市后备企业(展翅企业),已申请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递交上市申请的拟上市企业;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添翼企业),两年内申请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递交上市申请的拟上市企业;三类上市后备企业(种子企业),一类、二类以外的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拟上市主体在顺德区依法登记设立,并进行税务登记。
(二)经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参照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及经区政府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条件,核心经济指标不低于上市条件的50%。
2.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经中基协备案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企业,可参照第1点条件,核心经济指标调降至不低于上市条件的30%。
(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推荐意见。
(五)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一)主动挖掘。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数据资源,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利用企业管理服务大数据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挖掘若干行业前景广阔、成长潜力大、细分地位突出或规范程度较高等具备一定上市潜力的企业,推动此类企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上市后备企业。
(二)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主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年受理形式,拟上市企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
(三)属地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和推荐,出具推荐意见报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初审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具备“三年内股改、五年内申报辅导或申报发行上市”的条件(以申报上市后备企业时点为起算点)。
(四)组织评审。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上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进行现场走访,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经征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议确认。经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正式发文确认。已向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由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发文确认。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期”制度。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函告区有关部门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依托线上系统进行企业上市全过程、全链条培育和服务。经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与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署《上市后备企业备忘录》开展培育和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内上市后备企业进展情况。
(二)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建立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等方面用地需求的区、镇(街道)联动协调机制,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办理用地产权手续,对企业涉及的用地报批、规划调整、供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服务参照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执行,做好快审快批。
(三)强化融资支持服务。优先推荐通过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强化投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自动列入信贷风险补偿金、转贷资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单。
(四)加大专项政策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各级政府资本市场扶持政策,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债、挂牌上市、并购、贷款贴息等扶持。
(五)“一站式”改制上市服务。针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有关的审批事项,依法依规简化流程,加快进度。针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有关问题协调,依照市、区、镇(街道)工作协调机制,分级提交有权部门协调处理。针对上市后备企业守法证明的协调办理,经企业依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有关部门协助出具。
(六)“一条龙”专业培训辅导。依托“6个1”培育体系,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参加省、市、区各级金融主管部门举办的上市培训、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优先接受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企业上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前期改制上市辅导和诊断等。
第九条 动态调整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一)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行为取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严重违背上市后备企业工作承诺的企业,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通报各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因重大技术性难题、上市实质性障碍问题等无法继续推进上市工作的企业,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三)对在服务管理期期限内未能递交上市申请、未申请辅导备案或未启动上市实质性工作的企业,服务管理期届满后不再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上述因第(一)项原因被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其他企业可按照本细则有关程序再次提交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6日。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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