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故意”如何证明?

知产力·2026年09月23日 16:43
——最高法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主观要件表达”的实务解读

——最高法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主观要件表达”的实务解读

在前两篇解读中,我们关注了最高法2026年9月14日发布的两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分别关注了商标注册障碍消失、商标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今天我们继续聚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剖析故意抢先注册的“主观要件表达”。

很多企业在遇到“明明自己早就用了,对方却抢先把商标拿走”的情况时,常常卡在一句话上:对方是不是“故意”抢注?如果证据讲不清,哪怕双方客观上有一定关联,法院/商标审理机关也可能不愿意把主观恶意直接下结论。

而这次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表述的调整,值得关注的不只是措辞变化,更在于“故意”的表达,可能会把争点更明确地引向“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这一证明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写道:

八、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以不正当手段”修改为“故意”。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稿、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故意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故意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稿、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一修改直接缘于2026年新修订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将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在先权利”改为了“在先合法权益”,将“以不正当手段”改为了“故意”。

对企业来说,关键不在于主观评价,而在于能否用客观事实把“可推定、可反证”的结构搭起来,并经得起审理过程的核验。

一、从“不正当手段”到“故意”:主观要件会带来什么变化?

过去的裁判与审查往往会围绕“对方用的方式是否不正当”“是否搭便车”等展开。但在“故意”这一表述被强化后,实务上可能会出现一个更清晰的逻辑链:

  1. 1在先使用/在先影响是否存在(这是客观基础)
  2. 2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这是主观推定的发动机)
  3. 3一旦可以推定,就要看申请人能否用反证把推定打掉(这是对抗结构)

因此,“故意抢注”不宜仅停留在“你早就用了,所以对方不可能不知道”的直觉判断,而更需要围绕“从哪些客观事实能够推出特定认知,再由此形成可归责性的推定”来组织证据。

二、法院/审理机关通常从哪些事实来推定“故意”?

在征求意见稿的语境下,“故意”的推定大体仍会走一条“客观—推定—反证”的路径。企业最需要做的,是把“影响力”和“知悉可能性”拆成可证明的环节,而不是把所有材料堆在“对方就是恶意”的判断上。

结合实务经验,常见的推定抓手大致包括三类:

1)在先使用形成的“可见影响”

不是要求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人人皆知,而是要能说明:在申请人作出申请时,相关公众或行业已经“注意到并能识别”你。可从以下维度做时间轴证据:

  • •使用起始时间、持续时间与稳定性
  • •销售规模、渠道覆盖(线上/线下)
  • •广告投放与宣传材料(尤其是带有标识的投放链路)
  • •行业展会、新闻报道、合作方名录等“可被第三方发现”的材料

2)申请人“接触或知悉可能性”的证据

有些抢注案件,之所以更容易落到“故意”层面,往往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完全陌生,至少存在较强的接触/知悉可能性。常见证据方向包括:

  • •业务往来或沟通记录(合同、订单、邮件、聊天记录的形成时间要尽量可追溯)
  • •供应链关系或同业密切度(上下游、共同客户、同一园区/展会)
  • •代理机构介入情形(尤其是材料来自哪里、何时形成的线索)

3)选择标识的“指向性”

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标识与企业的核心品牌元素高度吻合,且这种吻合并非行业常见搭配,审理机关更可能将其作为认知推定的辅助因素,从而要求申请人作出更充分的解释与反证。这类事实可以来自:

  • •申请标识与在先标识在整体构型、显著要素上高度对应
  • •申请组合呈现出较强的“品牌指向性”(而非泛化描述)
  • •相关解释缺乏自洽性(例如申请人难以说明独立设计来源、为何与特定企业标识高度一致)

三、企业最该准备的证据:把“故意”拆成三段式材料

要让“故意”从争辩变成可裁判事实,企业或许应该在材料组织上尽量做到“证据能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段:你是否“在先”?——在先使用的时间与可识别性

  • •在先使用时间证据(最关键是起点与持续性)
  • •经营数据与交易凭证(能证明标识与商品/服务的对应)
  • •宣传与曝光证据(尽量能证明“使用在公开领域”而非自说自话)

第二段:对方是否“明知或应知”?——知悉可能性链条

  • •双方是否存在接触通道的证据(交易往来、参展、沟通、行业关系)
  • •能证明对方能获得你信息的线索(例如公开渠道、行业报道、第三方材料的时间点)

第三段:对方能否反证成功?——提前预判并“堵上漏洞”

很多案件败在第三段:企业只证明了“可能知道”,却没预案对方会用什么理由洗清。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提前梳理对方可能的抗辩要点,逐项对应“为何不足以削弱推定”的理由,避免材料只停留在“可能知道”的层面,而缺少对抗式论证。

四、实务提醒:别把“故意”当万能钥匙,也别把证据写成情绪

需要明确一点:征求意见稿强化“故意”后,并不意味着所有抢注都会直接被认定。理由很简单:推定需要客观支撑,反证也会削弱推定的力度。因此材料策略应当避免两种偏差:

  • •只讲“我先用了”,却缺乏“对方如何知道/应知”的证据;
  • •只强调“对方不讲武德”,却没有把关键事实落到可核验的时间线和证据类型上。

更稳妥一些的做法可能是让法院/审理机关看到:在申请时点,你的品牌已经处于足够可识别的状态,同时申请人的知悉可能性也具有指向性;在此基础上,“故意”的推定才更容易成立。

五、知产力判断:主观要件更清晰,倒逼证据留存与时间链条更严

“故意”的强化,不一定意味着抢注争议更容易一边倒,而更多体现为:对企业在先使用与知悉可能性证明的要求更具体、更强调时间链条的自洽性。

第一,企业对证据留存的前置性可能增强。 既然“故意”推定更依赖客观事实支撑,企业在品牌推广、渠道触达与对外公开活动上的材料完整度,会更影响争议解决时的说服力。

第二,尽调与防抢注的关注点会更偏向“证据可核验”。 对并购、授权、投融资等场景而言,除近似性和权属状态外,相关方更可能进一步核对在先使用的时间起点、公开传播的覆盖范围,以及材料形成过程是否可追溯。

第三,争议对抗将更“证据化”。 当主观推定与反证对抗成为核心结构,双方对比的重心会从单纯的标识近似,转向信息流、知悉可能性来源以及解释的合理性与一致性。

总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故意”的表达强化,本质上是在告诉市场:抢注争议的核心不是一句“你太坏”,而是能否把“对方为什么会知道”讲清楚、证成有据。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布鲁斯,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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