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门离不开的“家族信托”,到底是什么?
作者 | 陈小喵
编辑 | 大远
一起知名企业的“争家产”案,引起大众对神秘“家族信托”的好奇。
什么是家族信托?它与普通信托有何不同?为什么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豪门都亲睐家族信托?
什么是家族信托?
要了解家族信托的定义,先要从信托概念说起。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通俗地解释,就是一个人(委托人)把自己的一些财产(比如钱、房子、股票)交给另一个人或者机构(受托人)来管理。受托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全权管理和使用这些财产,最后再把收益给到指定的人(受益人)。
而家族信托,则聚焦在家族财富上。有网友用三国演义中的“白帝城”举例,刘备在白帝城病危,将刘禅托孤于诸葛亮,让其辅佐刘禅当皇帝,但实权在诸葛亮手里。在这里,刘备是委托人,诸葛亮是受托人,刘禅是受益人,蜀国就是财富。
相比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超长期规划,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其设立门槛为1000万以上。委托人(可以理解为家族中的权威老大角色)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不论老大离婚、破产、死亡,家族信托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另外,信托还能起到对家族成员提供有效保护的作用,包括行为能力受限的人、行为习惯不良的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人,通过信托受益人制度可对其提供有力的保护。
家族信托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发展较为成熟,但随着中国第一代创业者年岁增长及财富的积累,家族信托的需求潜力得以被释放。
2013年,平安信托落地国内首单家族信托,此时全国家族信托规模不超过5亿元。2018年,国家文件首次对家族信托给出明确定义,当年全国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突破1000亿元。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24年末,全行业家族信托规模达到6435.79亿元。
中国有句俗话,“富不过三代”。因此,富豪不想将财产直接让渡给继承人,毕竟财产存在被败光的风险。而家族信托可以保证长辈积累的财富细水长流,后辈衣食无忧。
根据《2024胡润财富报告》,中国正迎来财富传承的浪潮。未来10年,预计将有20万亿元财富转移到下一代手中;20年内,这一数字将增至45万亿元;而30年内,财富传承总额将达到79万亿元。
设立家族信托比直接给钱更必要
在富豪圈,不乏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基业常青的经典案例。最著名的莫过于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
洛克菲勒家族的兴起源于石油,第一代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被外界称为老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公司,是世界公认的“石油大王”。巅峰时期,他曾垄断了全美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
1937年,老洛克菲勒辞世,留下了外界估值达14亿美元的财富,相当于当年美国GDP的1.5%。他的儿子小洛克菲勒一方面设立了一系列家族信托,把财富传给妻子、子女和孙辈。另一方面,他还设立了由五个人组成的专业信托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部分家族成员、第三方独立律师、会计师等人组成,相当于一个大型财富管家,拥有管理和处置资产的绝对权力。
信托中还规定,后代们作为信托受益人,在30岁之前只能获得分红收益,不能动用本金,30岁之后可以动用本金,但要取得家族信托委员会同意。受益人去世,信托财产的本金会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传给受益人的子女。
后来的事实证明,美国总统几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影响力却始终未变。小洛克菲勒看似控制权的放弃,却实现了财富的永生。
再看肯尼迪家族。肯尼迪成为美国总统后,曾披露他在家族的信托基金中持有1000万美元,从他21岁起,每年可动用50万美元。这一说法背后,正是因为其父亲在创建信托基金时规定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才可动用信托本金。
▲沈殿霞
在中国,通过家族信托进而规避财富风险的事情同样存在。港星沈殿霞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炙手可热的主持人,2006年沈殿霞的身体亮起了红灯,为了保障女儿郑欣宜的未来生活,她将6000万港元的资产设立了家族信托,郑欣宜系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安排,受益人除每月领取固定生活费2万港元,以及结婚时可一次性领取部分资金外,其余资产均委托于受托人名下,直至女儿年满35岁。
果然,母亲离世后不久,郑欣宜上演起挥霍戏码,先后变卖了母亲生前留下房产、车辆,解雇司机、菲佣,获得上千万资产后又将这些资产消耗殆尽。最惨的时候,郑欣宜兜里只有26港元。直到郑欣宜年满35周岁,可以领取家族信托的财产,她也终于开始理解母亲的一番苦心。
家族信托的必要性,在上述案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如果说设遗嘱在一些人看来带有不吉利的意味,家族信托则不会,尽早设立,反而可以提前应对不可预知的风险。
然而,万事皆有特例。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有关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裁定书,这是首例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冻结的案例。杨某(女)与胡某为合法夫妻,后胡某与张某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张某作为委托人,以非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后被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冻结张某信托公司旗下财产信托。张某提出执行异议,遭法院驳回。
该裁定引起大众对信托安全性的担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欣曾发表的一篇文章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该疑问,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以及“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如果案涉家族信托财产的来源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家族信托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案涉家族信托财产将可被执行。
此外,信托收益已分配到信托的银行托管专户,但尚未分配到受益人个人账户的,此时银行托管专户中已分配的收益不再是信托财产,而属于受益人的一般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好处虽多,但家族信托也并非万能防火墙。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市界”(ID:newsseeker),作者:财天早知道,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