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是如何被踢出公司,失去公司控制权的?

一心向上ESOP·2024年01月10日 19:04
有坑就得避!

在股权激励这个领域,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些企业因为股权设计缺陷,导致后续执行股权激励时,创始人及团队失去了企业的控制权。

根据一心向上对过往服务案例的观察,导致这种现象的大致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在设计之初没有把控好创始人的股权生命线,另一个则是没有通过设置相关操作保证控制权的稳定。

对此,本文将从以上两个角度出发,分别阐述股权比例的设计准则以及确保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操作。

公司股权的生命线

关于公司股权规划的重要性,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先生曾经说过,“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股权设计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的稳定性。

而且,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也会方便企业未来的融资,毕竟对于外部投资人而言,让渡相应的股权份额,并具备充分的获利空间,是资本入驻的前提。

目前,关于公司控制权,按现行《公司法》规定,主要有以下生命线。

(1)1%——代位诉讼权

也称派生诉讼权,是指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等,间接调查和起诉。

这个权利是指公司高管侵害公司权益,公司董事、监事都不作为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可以代位诉讼。

(2)3%——临时提案权

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3)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是指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主要是指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控人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该持有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10%——临时会议权

是指持股10%的股东,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30%——上市公司邀约收购线

这条线也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6)34%——安全控制线

是指股东持股量在34%及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与他冲突,就拥有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7)51%——相对控制线

持股51%为相对控制线,拥有相对控制权,即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可以决定公司的一般事项,或者说,可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中的绝大多数事务。比如,进行公司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轮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8)67%——绝对控制线

股东持股2/3以上,即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当于100%的权力,可以影响公司最根本的决策。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9)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关联企业特指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市价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表述。

其实,该警示线并没有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现实指导意义不大。

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控制权?

虽然从直观来看,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可以决定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实际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不只是通过掌握控股权实现 。

这也是我们看到很多知名的大企业,其创始人虽然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文所述的安全控制线、相对控制线或绝对控制线,但是仍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的原因。

一般在实操中,大家常用的方式,除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设立持股平台等方式,来确保创始人在不具备对公司控股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1)投票权委托

创始人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获得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委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占据优势表决权比例,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2)差异化表决

又称“A B股制度”、“双层股权架构”,企业可以同时发行A、B两类普通股。A类股每股有一票投票权,B类股每股有多票投票权,以此实现企业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3)董事提名权

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通过控制大多数的董事提名权,控制过半数的董事会席位,进而控制了董事会。

(4)设立持股平台

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团队成员的股份全部进入持股平台,大股东做为持股平台的GP,行使相关决策权,团队成员做持股平台的LP,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5)一致行动人

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和投资人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6)优先股

优先股(优先权)相较于普通股,在股息分配、公司清算上存在优先性,但在公司表决权上受到限制。可以安排股东优先股,在经济收益享有优先权,但须同步放弃表决权,实现权责一致匹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心向上ESOP”(ID:TigerESOP),作者:聚焦股权激励的,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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