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就不安全”?澳洲法院最新判决击穿苹果税盾牌

互联网法律评论·2026年10月27日 20:27
澳洲判决把“安全”从苹果不可置疑的盾牌,变成了可验证、可相称、可审查的工程命题。

2026年10月2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官Jonathan Beach 在Epic v 苹果案中,做出了一份可能改变全球移动生态格局的救济判决:苹果被命令向澳大利亚用户开放侧载、第三方应用商店和替代支付,而且比欧盟、日本、巴西任何一处的“开放”都更彻底——不得收接入费,不得强制并行IAP,不得要求上报外部交易数据。

这可能是竞争法第一次把iOS生态的垄断问题,从“价格”层面,真正转移到了“通道”层面。

为什么澳洲判决的解决方案比所有地区更锋利?

过去几年,苹果在全球市场节节退让:欧盟靠《数字市场法》(DMA)立法强制开放,日本靠《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落地四类渠道,巴西CADE通过行为承诺协议打开第三方商店与外链支付,美国则在Epic暗中至少撕开了反引导条款。

但这些开放都有“苹果自设的门槛”:

- 欧盟允许侧载,但苹果仍收取核心技术费,安全提示屏一度做得极具“劝退感”;

- 巴西允许外链,但苹果引入5%核心技术佣金,且要求IAP与外部支付并列展示;

- 日本开放了替代市场,但不允许网页直接下载;

-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虽然维持反引导禁令,却又把“合理佣金”发回重审,苹果仍有博弈空间。

澳洲判决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靠立法授权或行政和解,而是司法机构通过对竞争法的直接解释,把苹果的自设门槛一一拆掉。法院明确禁止对替代分发渠道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制上报交易,禁止强制并行展示IAP,甚至禁止苹果利用“摩擦式安全提示”变相阻拦用户的选择权。

换句话说,在其他法域苹果虽然提供iOS以外的选择,但或多或少都是要收取“过路费”的,而澳洲法院的判决却严明不允许类似的“过路费”存在。

当然,这份判决尚未最终生效,苹果已经明确表示,将申请中止执行并提起上诉,命令目前排期在2027年3月1日落地。但即便如此,这份判决已经在认定违法事实和救济逻辑上,展示了足够锋利的先例。

一分二:法院把iOS拆成“分发”与“支付”两个市场

Beach法官在2025年的责任判决里做了一件此前没有任何法院完整做过的事:将iOS生态拆成两个独立且相关的市场:

第一,iOS应用分发服务市场。苹果通过开发者项目许可协议(DPLA)和App Store审核指南,要求应用只能从App Store分发,禁止网站直接下载、第三方商店、系统级绕过。

第二,iOS应用内支付解决方案市场。苹果强制所有数字内容交易走应用内购买(IAP),禁止应用内出现其他支付按钮、外部链接或转化引导。

法院认定,苹果在这两个市场都具备“实质市场力量”(a substantial degree of power),并通过技术限制加合同约束的组合,实施了具有反竞争目的或效果的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CCA)第46条。

这个“二分法”是论证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iOS中的分发和支付,通常在商业上被打包呈现为“一站式体验”,但在竞争分析上它其实是两件不同的事:开发者需要的是“触达用户”和“完成收款”两种不同的能力/服务,也发生在不同阶段,理论上可以分开购买;“分发”本质上是技术服务费,“支付”是交易抽成,二者成本结构和计算方式也理应不同。

一旦把分发和支付拆开,苹果在每个细分市场里的锁定效应就显得更加突出:在分发市场,苹果单方决定应用是否可以分发,并禁止其他API、网站;在支付市场,苹果禁止应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也禁止开发者将用户引导至应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

更关键的是,这两层力量还会互为杠杆——因为分发被锁定,开发者几乎无法引导用户使用其他支付方式;因为支付被锁,即便开发者绕过分发也收不到钱,只能接受在苹果商店中的分发。两个市场各自独立构成支配,又互相加固成条完整的围墙。

更重要的是,拆分了分发和支付,直接决定了救济命令的精准形态:分发要开放,就需要开通侧载、第三方商店、API对等;支付要开放,就要允许外链、非IAP。这也是为什么澳洲的救济比欧盟更彻底。

“第80条禁令”详解:开放命令的边界在哪里?

在救济阶段,Epic真正想要的,是一份能够从根本上改变iOS生态运行方式的全局性禁令,让侧载、替代支付成为苹果在全球范围内的义务;与此同时,它也请求法院宣告苹果与Epic之间的开发者协议整体无效,并要求苹果赔偿损失。

Beach法官对这些请求做了精密的分割处理,既没有全盘接受,也没有全盘拒绝。

禁令救济是Epic最大的收获,法院命令涵盖了侧载、替代分发渠道、替代支付、反歧视和反报复等多个维度,每一项都写得很具体:

苹果必须向替代分发渠道提供与App Store开发者“基本同等”的API和工具;

不得对替代渠道收取任何形式的接入费;

不得强制开发者并行展示IAP;

不得要求上报外部交易数据;

不得因开发者使用了替代渠道而下架应用或报复。

但Epic的合同救济被驳回,这意味着法院承认苹果与开发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本身是合法的——苹果有权设定规则,有权在对方违约时终止合同。

但禁令救济被批准,则意味着苹果不能凭借这些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市场上实施排除竞争的行为。合同没有作废,但苹果在澳大利亚市场形式合同权利的方式受到了结构性的限制。

这也正是根据CCA 第87条合同无效宣告区别于第80条的禁令的本质所在。前者着眼于过去交易的推翻,需要明确的损失证明和更克制的适用范围;但后者却着眼于未来行为的矫正,不碰触既有的财产权和合同自由,而要恢复竞争秩序。

“安全”不是挡箭牌:法院拆解苹果终极抗辩

苹果在所有市场的核心抗辩都是同一句说辞:“开放会破坏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澳洲法院并没有否定安全价值,也承认安全审查可以保留,但却使用更细致方法,驳斥了苹果用安全作为抵制生态开放的“理由”:

1、承认安全利益真实存在,但不排除其他目的。

Beach法官认为,苹果在阻止直接下载或侧载时,可能具有安全目的,但这也并不否认其他实质性目的的存在。法院利用了“目的并存”的逻辑,强调一个行为可以同时具有安全目的和反竞争目的,而安全目的并不能排除反竞争的目的的存在。

2、安全目的不能代替“效果评估”

这也是澳洲法院最锋利的一段:“安全目的的存在,对于苹果的限制性行为在竞争问题上所产生的效果或可能产生的效果,几乎说明不了什么。”

这意味着,“主观动机”不能代替“客观效果”。CCA第46条的违法性看的是“效果”,而不是苹果的“心意”。

3、安全收益不能压倒反竞争损害

判决强调,“维持集中化分发系统所带来的任何安全上的益处,并不必然压倒苹果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反竞争效果。”

这一分析,将苹果所宣称的“安全”,从绝对性理由降级为可权衡的理由之一,即安全和竞争性需要做具体的比较,而不能依赖于安全作为唯一标准。

4、安全问题有“更窄、更精准”的解法,不必锁死整个入口

这是救济设计的核心逻辑,法官在命令中写得非常清晰:替代分发来的App可以做自动扫描和公证,公证可由苹果或第三方完成;支付安全可以通过披露、争议处理、商户责任等机制实现,不一定非要强制IAP;安全摩擦必须与风险相称(proportionate),不能借机使用“劝阻性弹窗”。

这意味着,如果其他安全手段能够解决所谓的安全问题,那么App Store的封闭性就不是“必要手段”,而是“过度排他”。

5、安全不能变成“竞争排斥的包装”

法官在2025年的责任判决里提到,苹果一些具体条款(比如禁止开发者自己退款、强制代理条款)与所谓“安全正当性”没有可信的联系,本质上就是反竞争目的所驱动的。

法院对安全机制的总体判断一针见血:iOS的安全机制可以“对分发渠道保持中立”。这意味着,安全本质上是工程问题,需要拿出证据、说明必要性、接受相称性审查。澳洲判决是目前对该问题最系统的一次司法表达。

当然,也要承认,部分学者认为强制拆分IAP和侧载可能带来真实的安全与消费者保护成本,用户未必愿意为“选择权”买单。但澳洲法院给出的回应是:风险可以管理,前提是管理手段要精准,而无需整体封闭。

澳洲判决的全球示范效应

这份判决在用户端的地理位置很克制,只覆盖澳洲账号。但开发者端是全球性的——全球任何加入苹果开发者计划的开发者,都可以向澳区用户提供服务,并享受到判决所描述的“开放性”的iOS生态。

这将产生一个微妙的多米诺效应:

首先,先例杠杆会传导到其他司法辖区,特别是中国。

之前48名中国开发者联名举报苹果,其核心论证在于“苹果承诺中国区整体费率不高于其他市场”,但中国区只有一条25%的IAP路径,与其他允许侧载的区域无法验证“整体费率”和如何“不高于”。

澳洲判决把“其他市场”的参照系进一步拉低,“整体费率”的可比基准不再是25%或15%,而是接近于零。澳洲判决如果最终生效,中国开发者下次提交补充材料时,就可直接引用澳洲命令的措辞,要求苹果说明中国区25%的单一渠道与澳区零成本的实质区别。

而澳洲判决也能够给中国监管提供一个参考,将评估框架从“价格公允性”转向“通道的可及性”,或许才是达成安全与竞争目标的更优途径。

其次,苹果iOS国别定价的撕裂,将在商业上产生新的不确定性。

如果一个中国开发者同时服务澳区用户和中国区用户,但由于“苹果税”的巨大差异,导致成本落差,其可能倾向于给澳区更低定价、而把中国区定价调高。当用户了解到“切到澳区能省20%”时,苹果的中国区定价锚将被动摇。

所以,澳洲判决让苹果的“全球统一叙事”出现裂痕,苹果可以继续用区域隔离维持价差,但它必须公开解释为什么安全、工程、成本在澳区成立,到了其他区域就不成立。

而且,这也意味着中国开发者将第一次获得“零苹果税”的海外试验场。它将打破一个长期存在的论证僵局:此前苹果可以说“开发者没有离开是因为IAP是最好的选择”,或者以“安全”为由不予开通其他渠道;但当中国开发者真实拥有了低成本出口后,这一论据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

监管者可借此观察:当通道真实可用时,有多少开发者会选择离开、离开后服务质量是否下降、用户权益是否受损——这些实证数据,比任何理论推演都更有说服力。

而对消费者来说,真正的红利在于价格。当外链和外部支付存在时,App订阅、游戏充值才可能出现更真实的竞争价格。

澳洲判决实际上代表着反垄断方法论上的进步,为其他法域提供了一套可以借鉴的分析工具;同时它也揭开了苹果iOS系统一定程度走向开放的“实验场序幕”,是整个“苹果税”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其效果和价值值得继续关注。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张颖,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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