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楷悦:从递诉状到发长文,百年女性权利切片

青年志Youthology·2026年08月28日 10:47
即便“事与愿违”,她们仍然在秩序的缝隙中,留下了行动的痕迹。

女性写长文维权,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现象。

法律史学者刘楷悦在民国档案里发现,当时的女性走进法院之前,往往已经在宗族调解、保甲调处这些前置程序里耗尽了力气——实在走投无路,才把事情闹到官府,闹大,让更多人知道。“千百年来维权的根本思路都是把小事闹大”,只是当时的女性大多不会读书写字,需要别人代写诉状。

档案里,女性的身影无处不在。她们想把财产留给女儿、起诉丈夫重婚、争夺女儿抚养权、争取离婚。她们有时胜诉,却总是拿不回判决里写明的东西。刘楷悦从中选出五个案子——想把财产留给女儿的朱刘氏,控诉丈夫重婚的左周氏,被遗弃而失去生活来源的龚琴福,被家暴后出逃的周玉林,试图摆脱不幸婚姻的张朱氏——写成《纸上的权利:近代女性家庭诉讼困境》。

《纸上的权利:近代女性家庭诉讼困境》

一百年过去,我们还能在新闻里不断看到相似的情节:家庭内的暴力伤害,已婚女性模糊的身体自主权,彩礼纠纷里无法定价的生育损失,职场性侵受害者的工伤认定,分不到宅基地的农村妇女,找不到孩子的紫丝带妈妈[1]……

今年3月,联合国妇女署的报告指出,全球妇女权利正在倒退,当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真正弥合了男女在法律权利上的全部差距,全球女性仅享有男性64%的法律权利。

重看档案时,性别是后置的视角,也是重新发现历史的路径。对话刘楷悦,我们会发现,那些被一笔带过的女性身上,或许正藏着权力运作最日常的细节。

刘楷悦

法律史研究者,

就职于四川大学,

每天只想躺着。

01

她们极少数被记录,但身影无处不在

青年志:这些故事来自于一批怎样的历史档案和历史背景?

刘楷悦:2014年,我刚读硕士,开始整理一批导师在川南调研时发现的、来自荣县(今隶属四川自贡)的3万多卷的民国档案。

民国是一个新旧交替的大转型时代,整个社会和法律都在经历从旧到新的过渡,要从帝制时代过渡到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观念。但改变的步调不会完全一致,特别中下层百姓的观念变化是比较缓慢而渐进的,也就是在民间传统的力量是比较深的;而此时上层的观念变化已经非常大,引入了很多新的概念。

当时的法律体系也出现了数千年来的重大变革,现在的专业名词叫“法律近代化”。帝制时代的法律建立在儒家的文化体系下,那时法律是讲身份的,也就是说,判定的是人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我打了你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主要看双方的身份是什么。

近代,我们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法律体系开始向西方靠拢,学习大陆法系。从清末开始,一直到整个民国时期,我们都在渐进地对法律进行改革,从讲身份变成讲契约、讲权利,从身份法过渡到权利法。

青年志:这批材料关于女性的诉讼材料占比高吗?女性在民国法庭上是怎样的存在?

刘楷悦:我主要关注的是家庭类诉讼,但档案里很多案件都有女性的身影。我曾经试图去统计一些比例,然后发现这个事情不太现实,因为在很多官司中都存在女性的参与。比如,一个男性去法庭提出离婚的案子,可能在过程中变成了女性反诉这个男性家暴伤害,女性就从被诉人变成了主诉人。无论作为女性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什么,她们的身影都无处不在。

民国在立法上,绝大多数法条都没有依据性别做明显不平等的规定,但一旦到了司法过程中,裁判官可能就不太会把女性当做一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来看待。比如,裁判官会跟男性说,你把这个女的领回家去嘛。这种不尊重是受当时的思想文化观念所限的,因为不久之前,女性在法律中都还不是一个具有完全法律主体资格的存在,所以会有这样的观念遗存。

在这样的状况下,女性的存在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在家庭类案件中,她们的身份往往是特殊的,也是会被特殊对待的。但回归到了普遍的案件里,比如,几个人去争田产,或者佃户和佃农打官司,她们又是一个普通的当事人。法庭上,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往往是相互交织的。

青年志:在历史档案中,有没有女性是“无法进入记录”的?

刘楷悦:从客观情况看,真正被记录的女性在当时是极少数。近代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一些观念和习惯,即便女性想要去争取权利,或者和别人发生了利益的争夺,一般也不会马上就到法庭去。

宗族[2]、保甲[3],都是一些发挥着司法前置功能的存在,会对争端进行调解。当以上种种前置机构都失效或调解失败时,女性才会走上法庭。所以我们从司法档案中看到的女性只是极少一部分,还有很多因自身性格或长久观念灌输而忍气吞声的人,大部分女性都是在记录中缺席的。

“朱刘氏诉朱永昭案”档案照片(从左至右):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朱刘氏诉讼费用核定单、朱刘氏验伤单

案件背景:丈夫和儿子去世后,朱刘氏依照宗族传统立侄子朱永昭为嗣,并将部分家产分给他;十多年后得知女儿也有继承权,她试图废除嗣子、为女儿夺回财产,却因旧有分家文约和漫长诉讼未能如愿。

青年志:百年前,这些走上法庭的女性有没有和我们想象很不一样的地方?

刘楷悦:我们可能对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有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她们都是柔弱的、被压迫的一方,生存的境遇也很黑暗。但是,翻看这些档案会发现,许多女性都非常聪明,她们会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技巧和策略,不断地去放大自身弱势的刻板印象,来使裁判官对她们产生同情。

比如,很多人会说自己没有文化、没有知识、不懂法律,所以上当受骗了。这些都是她们在法律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来为自己谋取权利。

这些档案材料记录了很多女性在法庭上的声音,她们在法庭上使用的话语还挺直白的,包括一些四川的俚语。这种时刻就会觉得,好像一百多年前也没有太大变化。她们和今天的人一样,都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去争去权益。

青年志:类似“示弱”这种性别化的手段,是不是法庭只愿意承认某一类女性受害者的结果?

刘楷悦:因为儒家有矜恤的传统,即对一般意义上的“弱者”给予优待,而女性恰恰和老人、幼儿一样,也被认为是弱者。关于弱者就会有刻板印象,你必须是无知的、矇昧的,最好像知否里的台词“柔弱不能自理”,才能到达同情的门槛。

因此,女性采用示弱的手段时就是为了满足性别想象,满足观念认知中的标准的女性受害者形象。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不是法庭只愿意承认某一类女性受害者,而是当你符合标准女性受害者的模版时,更容易激发裁判者的同情,甚至是保护欲,继而实现诉求。

青年志:当时有没有“女权”的思想?

刘楷悦:1902年,在法律进行近代化变革的同时,一个叫马君武[4]的人把“女权”的理念系统地翻译回了中国。民国时期,女权思想的演进和法律近代化是交织在一起的。立法者想要把中国法律跟西方对接,引入西方的法律条文时,必然会涉及女性的平等权利。所以,我们的法律开始赋予女性财产继承权、主动离婚等权利,以及宪法上的平等权利,比如人格平等、可以外出工作等。

女权主义观念被引入中国了以后,影响了相当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出现了女性主义者和妇女团体,这些人在不断地接受女权概念的熏陶。于是,很快中国本土的第一本女权论著就出现了——金天翮在1903年发表的《女界钟》[5],呼吁妇女有劳动的权利、经济的权利等等。所以这二三十年,法律改革和女权理论是同步发展的。

有时,一些妇女团体会就法律中改革不彻底的部分向立法委员提出抗议,立法委员再进行修改。比如通奸罪,以前的法律规定叫作“有夫之妇犯通奸罪”,女权团体意识到这个说法有问题后,反映给了立法委员,才把“有夫之妇”修改成了“有配偶之人”。总的来说,女性在这个时候获得了跟帝制时代不同的权利。

金天翮(1873-1947)以笔名「金一」于光绪29年(1903)8月出版的《女界钟》,堪称中国近代女权运动的先声。

02

难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获得权利的过程

青年志:在你整理的案件中,女性进入法庭之后最常见的结果是什么?成功的比例高吗?

刘楷悦:如果我们单纯从司法层面上看,女性的胜诉比例是不低的,也就是说女性很有可能得到她想要的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胜诉并不代表她能让这个判决结果落实。

在书中的第三个案子里,龚琴福就胜诉了,被告应该给她和孩子法币400元的生活费,但这个钱迟迟执行不回来。所以,女性在法庭上成功的比例不低,但一旦进入后续环节,要落实自己应得的这些权利时,成功的比例可能就比较低了。

青年志:成功或失败是否有规律可循?有哪些常见的失败原因?

刘楷悦: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因素会影响判决结果,比如司法裁判者对于案件的理解,以及他个人的价值取向。还有经济原因会导致一些官司持续不下去,女性不得已改变自己的诉求。

打官司本身是有成本的,不仅包括案件本身的诉讼费用,还有为了去打这个官司付出的往来交通和住宿费用等。比如书中这些官司,当时二审法庭不在荣县,有可能在成都,也有可能在乐山,有些甚至可能还要到最高法院去三审。如果请了证人,还要担负证人的交通、食宿。钱的问题,可能是常见的失败原因。

荣县司法处民事判决

青年志:你在书中选择了五个有代表性的案子。除了写到的这些,档案里还有让你印象深刻的案子吗?

刘楷悦:有一对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个案子让我印象很深。

在帝制时代,抚养权肯定是归男方的。近代的时候法律变了,可以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情况来酌定。但基于现实的考虑,一般情况也会归男方,因为那个时候女性普遍都很难养活自己,怎么再养小孩?何况传统观念中孩子就是夫宗的,现在随父姓也很常见,还会用“老刘家的孩子”这种说法。

母亲和孩子之间有很多难以割舍的情感因素,但当时,争夺抚养权是非常罕见的,而且他们争的还是一个女儿。这个女性跟她的前夫反复地打官司,最后还成功了,把抚养权拿到自己手里。

青年志:这个去争女儿的抚养权的妈妈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她的经济比较独立吗?

刘楷悦:其实没有。这个妈妈的家庭条件并没有很好,她在争女儿的抚养权的同时,也在争她自己的赡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但她不只是为了物质去争抚养权,在档案中可以看到,她对七岁女儿的感情很深。女儿是她生的,也一直是她在养育,她离不开女儿。她的想法就是,女儿一定要跟我在一起。

青年志:现在打抚养权官司的时候,经济还是会被纳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很多时候男方仍然占优,所以会有紫丝带妈妈这样的群体。

刘楷悦:经济是判抚养权的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所以很多时候都是男方获得了抚养权。但实际上,获得抚养权以后真正能够去带孩子的男性是很少的,很多男的都会选择代际抚养,比如让自己的父母去带。甚至有时候,法院都把抚养权判给了紫丝带妈妈,但是男方可能把孩子藏匿起来,就再也找不着了。这也是立法和司法脱节的一个显现。

“龚琴福诉梁学海案”档案照片:龚琴福诉状

案件背景:龚琴福被梁学海许诺的美好生活诱离原来的婚姻,随后发现自己遭到欺骗和遗弃。法院判令梁学海支付她和孩子400元生活费,但男方逃匿、隐瞒财产,胜诉最终只停留在纸上。

青年志:在诉讼过程中,女性承担的法庭之外的社会压力有哪些?

刘楷悦:百年前和现在,女性所承担的隐性的社会压力都挺多的,比如离了婚的女性会面临的偏见和歧视。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比较高,大家觉得离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在三四线城市,一个离婚的女性在婚恋市场和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许多人对她品头论足。这背后就是一套很相似的逻辑。

传统儒家非常强调女性的性道德,因为女性的贞洁跟血统的纯正、孝道,是高度绑定在一起的。为了家族血脉的纯正性,儒家会宣扬女子属于家庭的、“私”的领域,要保持对丈夫的绝对忠诚,设置了很多对女性道德进行处罚的法律,比如通奸。

尽管今天这个罪名以及废除了,但社会中还是会对这些违背了所谓家庭秩序和性道德的女性有很多有色眼镜。比如,一个出轨的女明星很难再被公众接纳,而许多有类似情况的男明星不会受到太大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在法的领域之外,女性受到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还是挺大的。

青年志:在民国的法庭上,哭诉这样的有性别色彩的情感表达,是被削弱还是被利用?

刘楷悦:这种情感表达是放大化、被利用的。当时女性受教育程度很低,专门有代写诉状的人,他们在代写诉状时就会策略性地放大这些情感表达。几乎在每个人在诉状中,都能看到“恳请青天为我做主”之类的语言,会把自己写得很惨。

而且女性在法庭上的时候,也会强调自己有多惨,通过情感表达来使案件得到一个有效的判决。现代法庭上也有非常多的情感表达,只是没有被呈现在公布的材料中。

青年志:从民国到现在,放大女性命运的悲惨,真的能影响判决结果吗?

刘楷悦:放大命运的悲惨或许并不能真的改变判决结果,但它可以作为增加胜率的筹码。做了未必会赢,但或许会提升赢的概率,在这种心理驱动下,就会有人这样去做。

除去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法庭上调动人的同情心实际上是古今通行的策略,因为法律作为制度性的文本,它的落地必须仰赖人来完成。换而言之,不是没有感情的机器在执行法律,而是有感情的人在执行法律。

同情心作为一种广泛的心理能力,天然就偏向容易共情的对象——那些无辜、弱小、没有威胁、境遇坎坷的个体,这当然是结构性偏见,但同时也意味着,放大命运的悲惨能在最大程度上打动可能改变案件走向的这个人。所以,我们虽然没有数据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述说命运悲惨改变了判决结果,但期望通过这一途径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是长久存在的。

“王子渊诉周玉林案”档案照片:王子渊诉状(上),周玉林诉状(下)

案件背景:16岁的周玉林不堪家暴,在所谓朋友的帮助下出逃,却可能落入诱拐骗局,还被丈夫指控通奸并要求离婚。怀孕的她既无力独立生存,也无法自主堕胎,最终生下的孩子仅存活数小时。

青年志:我们理想中的正义和法律能提供的保障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话剧《初步举证》引发的讨论,促进了英国法律在性侵案中对女性质询程序的改善。当代中国女性可以如何争取法律权益?

刘楷悦:我一直以来的观点是,立法也好,司法也好,其实就是不同的过程,这些过程之间本身存在脱节。立法者往往站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去制定法律,但是司法者面对的是眼前具体的一个个案子、一个个情节该怎么办的问题。不同的人,在这些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不同的环节会造成不同的出发点,带来各种脱节和很多很多变量。像现实中的执行,比如借钱不还的案子,到现在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所以权利无法实现,可能不是一代人或几代人的问题,而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永恒的的问题。因为人总是会想办法规避掉这些规定。

当代女性能做的,首先是当我们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时,可以勇敢一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这一定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我们都清楚维权面临的现实困难,既有金钱、时间精力的成本投入,也有法律执行环境的困境,还有可能的舆论关注(例如被放到网上等),但并不是说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都要忍气吞声。

很多女孩从小被教导乖顺,然而乖顺是要让渡权利、听从别人的,所以可能在一些场合遭遇了不公平的事情也不敢说,认为自己孤身一人没有支持,吃哑巴亏。但对方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能量惊人,勇气很重要。

同时,也是我现在非常想强调的,法律上有个词叫“比例原则”,就是你也要去权衡做这件事会不会对你造成现实伤害,保护自己非常重要。不惹事但也不怕事,我觉得是非常能概括女性维权基本态度的一句话。

此外,当我们在网上看到了一些事件中的当事人需要舆论支持的时候,如果事实是清晰的,不是一面之词,在理性判断而非情绪裹挟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表达我们自己的支持。很多案件、法律的推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契机的问题。可能就是某个案件发生了,有了这个契机,所以才能推动它。

“王子渊诉周玉林案”档案照片:周玉林孩子照片

青年志:历史的法条中有没有一些曾让你眼前一亮的“进步”因素?

刘楷悦:首先是女性获得财产继承。帝制时代的中国女性几乎没有财产继承权利,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朝代,比如宋代,如果家里面绝户了,完全没有男性后嗣了,女儿才可能获得一部分父母的遗产——都只是一部分,因为还有一部分可能要充公。

但是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让中国女性获得了跟男性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这是一个破天荒而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变。即使现在,女儿出嫁了以后就跟家里没有关系了,财产都是留给男性的,类似这样的观念还在延续。

另一个是女性获得主动离婚的权利。过去有“七出之条”,只有男性可以休妻,女性只能被动地等待别人去休弃你。即使女性在家庭里有很悲惨的境遇,都没有办法主动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性在法律中的身份的地位比你高,他打你没什么事,你打他就是很重大的问题。女性在家庭内遭受情感虐待、身体虐待、精神创伤,都没有出口。很多清代的案例里,女性实在受不了了就自杀了。

民国女性有了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尽管是限定性的,必须得满足一些条件才能去离婚,但至少让她们在遇到这种重大侮辱、恶意遗弃或者虐待的时候,有离婚这个逃离的出口。

青年志:在写作过程中,你有没有改变对权利的理解?

刘楷悦:我逐渐意识到,难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获得权利的过程。通过写作,我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时效的理解会变得更深刻一点。

03

从递诉状到发长文,为什么要“把事情闹大”

青年志:百年前的社会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吗?如何看待在网络上写所谓“小作文”的女性?

刘楷悦:我们老百姓千百年以来有一个维权的根本思路,就是把小事闹大。因为如果小事不闹大的话,很有可能就被和稀泥地打发了,或者压根就没有人理你,你就无法得到一个想要的结果。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为实现权利的途径不通畅,才会出现一些其他的方式。

以前小事闹大的方式可能是纠集一群人去衙门门口闹,现代则是利用互联网这样的公共舆论空间,比如写“小作文”。我对这些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异议,作为网友在面对这样的声音时,我的看法是不要偏听偏信,要有理性的判断力。

百年前的社会其实也存在这样的公共空间。那是没有互联网,但乡土社会里都是熟人,会构成一个紧密的人情网络,这个网络就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公共舆论空间。四川的茶馆这种地方,也是一个公共空间。而且百年前也有报纸,只是报纸报道的东西往往是些奇闻逸事,传媒的力量肯定不如今天。

青年志:今天女性面对的权利困境,和书中的主人公有什么异同?

刘楷悦:比起以前的女性,现代女性受教育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而且现代的资讯也非常发达,女性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去了解法律知识。但是在一百年以前,可能只有中上层的闺阁小姐们才能请闺塾师到家里来,给她们上一些诗词唱和的课。

直到1907年,清政府颁布女子学堂章程,女子教育首次被正式纳入国家学制。民国的时候,女性普遍的受教育程度是很低的,这就意味着她们接触这些所谓的新知识、新法律和新观念的信息渠道是非常有限的。她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很多意识远不如今天的女性这么先进。比如,现代人去离婚都会很注重财产如何分割,但一百年前的女性完全没有这个意识,她们离婚的时候只是要求把嫁妆拿回来就可以了。

也有一些禁锢女性的观念是延续的。现在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会把家庭放在优先级很高的位置,理想的生活仍是相夫教子的家庭图景。她们可能不会把工作放在人生的价值优先级的第一位,倾向于选择一份安稳、清闲的工作,方便自己照顾家庭、带孩子。在法庭上面还是经常能看见这样的一些观念和意识。

“左周氏诉左泰阶案”档案照片:证词(左上),宗族上书(右上),诉状(左下),衣物单(右下)

案件背景:寡居的左周氏再嫁给左泰阶,过门后才发现自己陷入妻妾名分的骗局,于是绕开偏袒男性的宗族,以重婚为由起诉丈夫。她获得了相对有利的裁判,却仍被财产纠纷、宗族压力和“不洁”的污名纠缠。

青年志:你如何看待今天关于女性权利的讨论?法律史的研究是否带给你一些特别的视角?

刘楷悦:法律史的研究让我看待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一个古今的对比。而视角的变化和问题意识更多地来自于性别理论。十几年前,我读本科的时候,互联网上还充斥着很多“辱女词”,但那个时候大部分女性还没意识到其中的侮辱性,甚至只当成一个玩笑。可能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没觉得是一种群体性的、普遍的社会问题。后来有了性别研究的视角,今天我们再看到关于女性权利的讨论时,感受就完全不一样了。性别身份会带来位置的转变,让我去关注背后的权力结构。

青年志:你在书中提到,法庭上错综复杂的关系都发挥效力,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理解法律背后的人情、利益与个人判断,对今天的维权者有什么帮助?

刘楷悦:看到最后你会发现,可能除了制度性因素之外,很多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运气。制度的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法律划定一条基准线,让事情的处理结果有大致稳定性,不要太离谱,但在这个框架内,案件的最终结局确实是无法被预测的,因为有太多的变量。直到今天也是这样。

同样的一种情况去打官司,碰到了两个不同的法官,那结果的可能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你碰到一个非常理解你,而且本人非常有同理心的法官,那么就很可能得到一个对你有利的判决。

我觉得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复杂性,因为很多人会神化法律,继而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法律之上,认为它无所不能,能兜底。但我们讨论的目的,恰恰说明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即便法律非常完美,只要有人的变量进去,结果就未必完美了。

如果你抱着抓住法律这根救命稻草的心态去维权,那最后结果不如意时,肯定接受不了这样的落差。我们当下的这些人、这些个体,除了认识到那些制度性的困境、认识到法律过程中种种变量的存在之外,或许还要学会跟自己和解,接受这个时机或运气所带来的差异吧。有了这样认知准备,至少不会因为维权可能失败这件事崩溃了。

“张朱氏诉张文光案”档案照片:张朱氏药方

案件背景:张朱氏婚后才发现夫家隐瞒了丈夫的严重残疾,于是离家求学,并以“不能人道”等理由请求离婚。她最终获得有利判决,并在诉讼期间与法警詹春和建立婚姻关系,但也因此被夫家指责有“心机”、操纵司法。

青年志:个体对于改变所谓的观念的水温,从而扩大“好运”的可能性,是有空间的吗?

刘楷悦:当然是有的,群体是由个体汇聚成的。之前有人问,这些民国女性的官司很多都打输了,这有什么意义吗?但是这些打输了的官司多了以后,就会汇聚成一个声音,然后就会被立法者所关注到,立法者就有可能通过判例对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改动。

比如,民国很多关于妾的法律规定,妾的人身、财产权,妾所生之子的权利,都是判决例、解释例不断细化再细化,慢慢规定全面的。还有民国的堕胎罪因为强国保种进行法律移植时也是很一刀切的,但各地司法不断反映,舆论有很多激烈反对的声音,类似女性被强奸怀孕总不能不允许堕胎,最后法律修改放宽的。

今天也是一样,如果每个个体的观念都发生了松动,群体性的观念就一定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一定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对社会文化的改变起到助推作用。如果拿十几年前我读大学的时候与现在对比,就能很明显的感觉到,现在的性别观念跟当时就是天差地别,现在很多人都会对辱女的行为有本能的反抗。

青年志:观念先行是历史必然吗?进步时代的普通人,就像书中的朱刘氏,是否注定被辜负?

刘楷悦:我觉得进步时代的普通人,如果运气足够好的话,是有可能从进步的法律中获益的。比如在我书中的最后一个故事里的张朱氏,如果法律不改革,她就还是一个活在清朝的人,没法提离婚,那么她一辈子都得跟残疾丈夫生活在一起。当然,这其中有运气的因素,并不是进步时代的每个普通人都能享受到进步的红利,甚至大部分人可能会因为掉到了这个历史的缝隙中,自己的利益反而被牺牲掉,比如第一个故事里的朱刘氏。

另外,观念先行要看这是什么观念。整体民众的社会观念,有时候是落后于制度的。如果从上层知识分子、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可能是先有了进步的观念,再决定进行改革。对于他们来说,观念可能是先行的,对于其他社会阶层就不一定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去讨论观念时,本身就有阶层的错位性。

青年志:你希望今天的读者在这些故事里看到什么?

刘楷悦:首先就是要去理解复杂性。这个复杂性不仅是人的复杂性,还有法律过程的复杂性。永远不要单一地、刻板地去看待一个问题,任何问题都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我们所看到的都不是全貌,这个人为什么会这样做?这个案件最后为什么会发展成这样?这个权利最后为什么没有落实下去?背后都有种种复杂的因素在影响。

第二,我很想让读者了解历史,看到历史中的这些人。我写这本书,也是出于这样一个记录的目的。因为今天的读者,对于中国女性权利史的了解,可能不是那么完整。特别是对于我们怎么从帝制时代到了现代,对于这样一个如此巨大的转型,可能了解得并不多。所以我希望在展现这段历史的同时,也让大家看到当时的这些女性在这个过程中实际的生活状态。

访谈后记:讨论具体的女性

在一个公共语境中谈论“女性”,总让我感到困难。面对一百年前的具体人物,这种困难尤其明显:如何在讨论女性的困境时,避免把性别当作一种“自然”的生物属性?如何在走近历史中的他者时,既投入充沛的情感,又克制自己那些想当然的忿忿不平?

如刘楷悦所说,性别和法律都是后置的视角。这些视角可以帮助我们看见一些此前被忽略的东西,却不能代替一个具体的人。朱刘氏、张朱氏、龚琴福,她们首先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她们有自己的算计、恐惧、执拗、感情和偶然的运气。她们有时勇敢,有时狡黠,有时也会犯错。她们并不总是按照我们熟悉的“受害者”或者“权利捍卫者”的方式行动。我们理想中的“女性”形象,反而可能遮蔽她们真正做过的事情。

与刘楷悦的对话让我相信,所有概括性的身份都不足以理解历史中的个体,正如这些身份曾经一再尝试框定个体的行为,却总是事与愿违地让我们看到人的可能。法律、家庭、社会观念和个人命运彼此纠缠,而人在其中不断寻找可以行动的缝隙。

听说《纸上的权利》原来的名字也叫“事与愿违”,说的是女性勇敢争取权利的努力常常偏离预期,甚至被新的制度困境重新抵消。但与此同时,那些从未停止的限制性力量,同样无法丝滑地让人按照既有秩序所规定的方式生活。她们留下的诉状、判决和那些没有实现的权利,最终成为我们今天重新理解这段历史的入口。我们仍在谈论,我们谈论的东西越来越具体而微,或许也是一个证明。

文章注释:

[1] 紫丝带妈妈:由共同遭遇形成的民间称呼,指在婚姻破裂、分居或离婚过程中,孩子被丈夫、前夫或男方亲属抢走、藏匿,因而长期无法见到、照料孩子的母亲。

[2]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共同祖先为纽带形成的家族共同体,通常由族长、房长或有威望的长辈主持事务,并通过族规、家法、祠堂和族产维持权威。

[3] 保甲:不是血缘组织,而是一种以地域和户籍为基础的基层治理制度。国家将若干户编为“甲”、若干甲编为“保”,设置甲长、保长,协助官府管理户籍、治安、赋役、人口流动等事务。具体编制和职责会随时代、地区而变化。

[4] 马君武:中国近代的革命活动家、翻译家、工科学者和教育家。他的一生横跨晚清知识译介、辛亥革命和民国大学教育三个领域;在女性主义史中,他最重要的身份,是20世纪初较早系统译介西方女权思想的男性知识分子之一。

1902年,正在日本的马君武翻译了英国思想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中讨论女性权利的部分,将其题为《斯宾塞女权篇》,并与《达尔文物竞篇》合刊出版。

[5] 《女界钟》:1903年,金天翮(笔名“金一”)出版《女界钟》,从教育、职业、财产、婚姻到政治参与,系统论述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常被视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女权专著之一。它为女性自由敲响了一记警钟,却也带有晚清救亡思想的印记——女性被要求成为独立的“国民”,同时又被寄望于做一个能够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国民之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青年志Youthology”(ID:openyouthology001),作者:Qinyi,编辑:Sharon,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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