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苹果税”全面下调,对华“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名存实亡

互联网法律评论·2026年06月23日 10:43
中国开发者还在付25%的苹果税,巴西同行最低只要5%——为什么?

2026年6月22日,48位中国iOS中小及个人开发者联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举报信,请求立案查处苹果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要求苹果履行其今年3月13日公告中写下的承诺——"为中国开发者提供的App Store费率不高于其他市场的整体费率水平"。

这份举报信的由头并不完全因为"苹果税太高"(即渠道内佣金),而是“整体费率”这个概念中理应包含的“第三方分发及支付渠道”问题:6月18日,苹果在巴西开放了三条比渠道内佣金(IAP)更便宜的替代通道,最低可触达5%;然而中国开发者仍被锁在IAP一条单行道上,连"替代通道"的选择权都没有。

因此,苹果3月刚刚对中国开发者发布的"整体费率不高于其他市场"承诺,已经名存实亡。

一、四市场全景:开放度与制度驱动力

多年来,苹果对iPhone/iPad应用一直奉行一条规则:所有应用都必须通过 App Store 上架,苹果会从App Store上的每笔数字交易中抽取分成(苹果税),标准费率为30%。这笔费用已经成为苹果公司占比最高、也最稳定的收入之一。根据苹果在2026年6月最新公布的数字,App Store在2025年数字商品收入和销售额达到1490亿美元,高于去年的1310亿美元。苹果公司特别强调,其在中国的增长非常显著——过去6年App Store在中国的结算金额和销售额增长了一倍以上。

然而,随着Epic Games案的判决、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的实施,苹果的旧模式正在逐渐被改变。苹果现在不仅在部分地区降低了苹果税的费率,并开始允许开发者以新的方式分发应用,在苹果系统之外接受付款。

2026年6月18日,随着iOS 26.5上线苹果在巴西落地新版分发规则:除了IAP降至26%/15%,正式开放了应用内第三方支付(21%/10%)、外链跳转网页支付(15%/10%)、以及第三方应用商店/侧载通道(5%核心技术佣金CTC)。方案与日本2025底落地的模板逐项一致,都沿用了欧盟迭代后的费率框架。

而这套规则之所以能落地,不是苹果忽然觉悟或慷慨解囊,而是因为巴西竞争监管机构CADE的行政调查的结果:

2022年12月,Mercado Livre集团投诉苹果在iOS设备应用分发市场的支配地位,CADE经过长期调查后,2025年6月CADE(SG)总监察长办公室建议对苹果公司定罪后,苹果公司随即请求与CADE就协议进行谈判。随后,CADE决定在谈判期间暂停执行临时措施的最后期限。最终,2025年12月双方签署行政执行令(TCC)和解协议——对苹果公司提出四项清晰明确的义务要求:

(1)开放替代应用商店(替代分发通道):苹果可维持Notarization(公证)审查流程,但必须透明、非歧视、合理时限,不得加不必要的摩擦步骤或恐吓屏;

(2)允许应用内使用第三方支付:开发者可以对PSP通道给出更优价格/促销,苹果不得设不合理障碍或歧视;

(3)允许"外链/steering":开发者可以把用户导到外部网页成交;链接可不限数量、不需事先通知苹果;

(4)重写费率结构:这里不是只概括性的"降佣",而是把每项收费拆开并写固定下来。

巴西监管机构同事使用监管委托人和重锤罚则——单次最高罚500万雷亚尔,累计总违约罚1.5亿雷亚尔(约合2亿人民币)并重启行政程序——把上述要求变成可执行的行政法义务。

对比巴西及其他国家/地区,中国"25%/12%全球最低"是真的,但只覆盖了表格的其中一列。而"整体费率水平"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商业语境里,都应指向全渠道加权平均值或可达下限——即巴西开发者最低可触达的5%。然而中国开发者只有25%/12%(渠道内佣金)这一条路,没有替代支付通道、没有外链、没有侧载——这意味着苹果的25%/12%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价格,而是在封闭生态内单方面设定的价格。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25%相比于26%低一个点",而是中国开发者完全有没有选择权——没有选择权的"最低",绝非真正的最低。

48位中国iOS中小及个人开发者正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联名举报信,指控的正是这一点:苹果对华"全球最低费率"承诺未兑现,区别化执行构成差别待遇。

二、两份官方声明对比:对中国的“承诺”与对巴西的“履约”

上述表格还说明:苹果根据所在地区制度强制力,会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而让步的上限,是由可执行的下限所决定的。巴西的执法叙事尤其说明问题:2025年12月签署TCC和解协议锁定105天期限——苹果把抗辩打到最后一刻,然后在罚则倒计时归零前三天落地iOS 26.5的开放方案;在欧盟,苹果也是经过了与监管部门一番拉扯之后才确定了目前这一版更低的费率框架。这是有法必依的结构在运转。

把苹果3月12日在中国发布的公告与6月18日巴西官网声明并列对比,更能看出监管"沟通"(discussions)与执法"协议"(agreement)之间的差距

苹果对中国开发者的“承诺”,是经过与监管者的“沟通”,公告仅用了308字,告诉开发者"佣金降了,不用签任何协议也可享受待遇",但因为没有"具体的裁定"就没有"监督基准",没有"案号"就没有"不执行如何处罚"的确切措施;

而巴西版中苹果承认这是与CADE达成的必须被执行的“协议”,它用了两三倍于中国公告的篇幅,解释为什么被迫开了侧载/第三方支付(CADE协议),同时解释风险-安全-儿童保护叙事把开放本身框定为"危险但有管控的让步",几乎逐字复用欧盟DMA落地时的安全叙事模板。

如果在巴西、欧盟、日本,同一套iOS技术栈可以用"公证审查(Notarization)+授权应用市场+年龄分级+家长控制"来管理第三方分发的安全风险,那在中国不启用同一套机制,原因绝不在技术/安全层面,而仅仅在商业/策略层面。"安全"成了苹果在全球监管压力下的选择性盾牌:需要时用它框定开放的代价,不需要时就把它收起来让"降低费率"看起来像纯善意。

所以回到3月中国公告结尾那句承诺——"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整体"二字写在苹果自己的官网上。当其他市场的"整体"已经包含了5%通道而中国仍只有25%/12%,这份承诺的履行缺口就不应是需要"进一步沟通"的模糊地带,而是可以用文义解释和比较法确定的履行争议。

三、从灰色地带到法定程序

48位开发者这次举报的技术含量,在于它把"苹果自身公告承诺"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与《反垄断法》第22条并列使用:

1、单方允诺的约束力。苹果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某诉苹果案中已认定其在"中国大陆iOS应用交易平台"市场具支配地位),向不特定开发者作出的公开费率承诺,对自身有约束效力。"整体"二字一旦写进官网公告,就成了衡量其自身行为的标准,而不仅仅是营销文案。

2、《反垄断法》第22条的衔接点。即使抛开承诺不谈,有三个现象本身就值得放进第22条框架看:

(1)限定交易:独家分发(只能走App Store)+独家IAP(反引导条款禁止开发者告知用户可去网页付款),且"反引导条款"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已全部放弃,中国是主要市场唯一仍在执行者;

(2)不公平高价:无替代渠道可供价格发现时,25%/12%的"单价"是否还受竞争约束,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开放渠道才能回答的问题;

(3)差别待遇:同一企业在可比法域能放弃的条款,在中国不能放弃的"合理性",举证责任应在苹果。

3、逻辑矛盾。苹果不能同时主张(a)"开放渠道有安全问题所以不能开放"和(b)"给中国整体最低费率"——因为苹果自己在巴西、欧盟、日本已经证明了"开放但可控"的可行性,而"整体"的文义天然包含渠道结构,因此对中国的整体费率理应包含其开放的渠道。

4、最核心的程序性请求——"自动对齐监督机制":苹果海外任一市场出新降费/开放政策时,同日在中国同步落地,不得设过渡期——法律依据指向《反垄断法》第53条及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32—36条(经营者承诺的中止调查与持续监督)。

举报信的真正价值不是"48个人施压",而是激活监管机关对举报的依法审查义务——让事情从"非正式沟通和自愿让步"的灰色地带,进入《反垄断法》框架下的正式程序中。巴西CADE能用一份TCC把苹果履行义务框定在105天时限中,欧盟利用DMA把开放变成法定义务,中国的路径也不必永远停在"沟通"这一层面

四、结论

苹果反复强调,不开放侧载、不开放第三方支付,是为了用户安全、隐私、防诈骗。这话有合理成分——但合理不等于无边界。

欧盟、日本、巴西的开放方案告诉我们同一件事:确保安全和开放渠道并不互斥,苹果技术上已经有一套"开放且可控"的模板,只是目前仍执意不在中国的版本里启用。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DMA落地后,苹果首版“合规方案”虽开放了替代支付通道,却通过17%外链佣金、单链接限制、警告屏恐吓等设计,实质上让替代方案比原有苹果渠道更贵更不好走。欧盟委员会2025年4月认定此举违规,罚款5亿欧元。因此,巴西在其TCC的每一项细节设计——警告屏措辞、链接数量、归因期等,都是在堵苹果此前“钻过的漏洞”。

这对中国的启示在于:若未来对苹果的监督或执法进入实质性阶段,审查重点不应仅是“是否形式上开放渠道”,更应关注其是否通过费用、摩擦、归因规则等手段将“开放”架空

否则,苹果对我们承诺的所谓“全球最低费率”,不过是一句可随时由其自身定义的说辞。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张颖,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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