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有机产品之争:彩虹星球胜诉,“职业打假人”王海申请再审

IT时报·2025年11月10日 20:07
千日纠纷终落槌
彩虹星球
A+轮陕西省2015-11
专注食品安全的社员制电商
我要联系

西安的深秋裹着一层寒冷。

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星球)的地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688号创客大厦内,这是一家定位为有机农业产业化、集合消费者需求反向定制农产品的品牌企业。

在过去的1079天里,彩虹星球与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陷入一场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纠纷中。王海声称彩虹星球多款产品存在“农残”“假有机”等问题,并通过送检、举报等方式对彩虹星球进行“打假”,彩虹星球为此提起诉讼。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10月中旬迎来二审终审判决:王海应删除其在微博、抖音等账户中发布的侵害彩虹星球名誉的全部图文、视频,并在上述账户中以公开形式连续三日赔礼道歉;此外,赔偿彩虹星球因名誉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9.78万元。与此同时,彩虹星球亦被要求删除相应视频,提高赔偿金额等上诉请求也被法院驳回。

截至目前,《IT时报》记者注意到,王海在其相关账号内发布了道歉内容,不过彩虹星球仍在等待对方履行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该付的会付,但对于二审结果,我们肯定不接受,已经申请再审了。”10月30日下午,在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时,王海表示。

维护营商环境,该不该靠‘职业打假人’,谁又来监督‘打假’本身?社会究竟需要怎样的打假人?”彩虹星球创始人王来库的疑惑,同样暂无答案。

无论该事件接下来走向如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定位、使用权利规范化的思考,仍是商家、企业主体、执法人员的共同议题。

事件回溯:一场千日纠纷

王海是否侵犯彩虹公司的名誉?彩虹公司又是否侵犯王海的名誉?

《IT时报》记者从终审民事判决书了解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且彩虹星球、王海均认为对方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侵权,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书显示,双方的纠纷始于2022年10月29日。彼时,王海及其团队在微博等账号发布信息,质疑彩虹星球消费合作社的模式,以及产品宣传和质量问题。并先后通过发布网络视频、线上直播连线、线下登门直播等方式进行“打假”,亦向该企业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供货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地公安派出所、北京、河南、山东、西安等多地法院或机构发起多起投诉。

纠纷愈演愈烈,2023年4月,彩虹星球采取起诉手段,请求判令王海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王海也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彩虹星球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赔偿其精神损害费。

双方经过多次诉辩,于2024年12月中旬迎来一审判决,不过双方均提起上诉。

直至2025年10月11日拿到终审判决,此纠葛共计耗时1079天。

案件聚焦

从王海在微博、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账户发布的内容来看,该法院认为,王海在以上平台针对彩虹星球的一系列言论主要分为三部分:针对其消费合作社、社会企业的言论,针对彩虹公司虚假宣传的言论,以及针对彩虹公司销售的产品,特别是有机产品的言论。

焦点一:“产品虚假宣传”是否侵权?

作为本起案件的焦点之一,《IT时报》记者注意到,彩虹星球的确陷入过宣传争议。在此次发布会上,王来库亦坦承了彩虹星球在2023年因宣传表述问题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处罚47万元的事实。

根据公开信息,2023年12月8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对2023年4月以来部分消费者投诉彩虹星球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告显示,该公司在对百花蜜、半熟芝士蛋糕等49种产品的宣传中,部分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产品信息宣传不准确、产品检测宣传易误导消费者、宣传数据缺少权威测算来源或权威证明材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片面宣传、展示信息与在售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诚恳接受,现已全面整改,但宣传问题不等于产品质量造假。”王来库表示。

对此判决书如此阐述:王海作为公众人物,曾被媒体评为新闻人物,其针对彩虹公司的一列行为可以理解为为公众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彩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彩虹公司在销售产品时部分宣传内容表述不实,构成误导消费者,故王海此方面的言论对彩虹公司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焦点二:真假有机之辨

此次案件中,“真假有机”是另一个核心争议,在业内,关于有机产品的定义虽然讨论较多,但似乎尚没有一个绝对答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学院客座教授、高级营养师赵守福曾公开介绍,有机食品的整个生产体系都要按照有机的标准来执行,不管是作物的种植、动物的养殖,还是终产品的加工,整个过程都要按照有机标准来执行,不允许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成分。

本起案件中,判决书指出,王海为证明彩虹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有机产品,通过购买彩虹公司产品,并自行送检的形式认定彩虹公司销售的多种产品不是有机产品。

一位彩虹星球的内部人士告诉《IT 时报》记者,王海团队花费十几万元购买产品进行检测。而在王海的道歉微博中亦提到,他们采取送检、举报和消费者维权的方式进行“打假”。

但对于送检结果,法院并没有认可。

判决书指出,一方面该产品的送检是王海方的单方行为;另一方面,王海就彩虹公司销售“假有机”产品向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20多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均未认定彩虹公司所销售的有机产品为“假有机产品”,王海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彩虹公司销售的有机产品为“假有机”。

此外,判决书认为,王海表示彩虹公司销售“假有机”产品,但产品合格,在王海的言论中却又说“造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每一个产品都在骗人”,这些言辞被认为属于歪曲事实。因此,法院结合王海对彩虹星球商业声誉和产品声誉造成的损害,判定其构成对彩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国家基本没有真有机。”在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时,王海依然对“有机产品”持怀疑态度,他表示不接受二审判决,会提起再审。

不过对于彩虹星球来说,通过透明机制重建信任亦是当务之急。

采访中,王来库向《IT 时报》记者表示,彩虹星球接下来会推动“全链路透明”。通过产地溯源摄像头、线上直播基地、公开加工过程等方式,让消费者直观看到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此外,赋能消费者,教消费者“合规送检”,让其掌握鉴别产品的能力。

记者观察:我们需要怎样的“职业打假人”?

“我一直觉得,任何职业都该被监管,若有人以‘打假’为职业赚钱,就必须纳入法律监管。”采访中,王来库反复强调,“我们需要的是客观的社会监督,而不是把‘打假’变成一门牟利的职业,要给职业打假画红线,别让监督变成‘破坏’。”

王海被业内称为“全国打假第一人”,自1995年他购买假“索尼耳机”并成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以来,“职业打假人”便出现在中国的消费舞台上。

但近几年来,从职业打假到知假打假,再到职业索赔,职业打假出现了从产业化到集团化的演进。

《IT时报》早前调查报道中发现,“打假”的范围从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延伸至标签瑕疵,或者一些新型电商模式,一些“职业打假人”专门购买、消费带有轻微问题的商品,并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向商家高额索赔,甚至有“打假人”主动“钓鱼”,制造问题商品。

此外,“大V打假”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对于此次纠纷,王来库深有感触:“过去打假最多针对单个超市和店铺,现在借助网络渠道,一条负面消息就可能影响企业生存。”

彩虹星球在起诉书中曾提到,王海“打假”期间,彩虹星球净利润下滑1415万元,客户损失 3424 万元,直接退款 65.7 万元,同时导致长期经营的核心产品下架,造成损失超678万元。不过,判决书也指出,一个企业的销售额下滑系多方因素导致,彩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的经济损失完全由王海的言论造成。

目前业内的共识是,“打假”一词虽自带正义属性,但当它成为“产业化生意”,就需明确边界。

王来库建议,希望通过法律明确职业打假的行为边界,比如规范举报流程,避免重复起诉和施压;明确“虚假打假”的法律责任。

然而,质疑的另一面,也有不少支持者,“总体来说,我认为社会需要打假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找自己的定位,没什么不妥。能在有收益的前提下,服务大众,找出问题产品,进而让百姓不受骗。”采访中,数位律师和消费者有着类似观点。

“打假是为人民服务,瞎打和假打是违法犯罪。”采访王海时,他强调道,“打假”是指打那些故意虚构或隐瞒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有实质影响信息的行为;“假打”是指明知厂商没有欺诈行为,却故意栽赃陷害、调包、投放异物等骗取惩罚性赔偿,或者没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直接索要财物;“瞎打”是指厂商不存在欺诈行为却索要惩罚性赔偿。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曾向媒体指出,“‘ 知假买假’行为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合议庭都作出过完全相反的判决。主要的争议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朋礼松曾办理过“知假买假”的相关案件。“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弥补市场监管人力不足等方面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具有正向意义。”但在他看来,目前的确也存在一些“恶意打假”现象,借监督之名,行牟利之实,是职业打假的畸形变种。

2024年8月27日晚,杭州警方通报:董某某(网名“铁头”)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杭州警方通报显示:经查,2024年5月,董某某(即“铁头”)、薛某、许某某等人合谋,以曝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将提供保护,经多次交涉后获得该主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的大额钱款。

朋礼松认为,监管部门需要对此有相应监管措施,比如,由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恶意打假的群体,施行“黑名单”制度,或是一个可行的途径。此外,部分恶意打假人的行为,明显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树立典型案例的方式,对此类恶意打假情况有所遏制。

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范投诉举报行为上,新增且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如何定义不正当利益?当下,围绕着这一群体的争议还在继续,尚未找到一个“最优解”。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T时报”(ID:vittimes),作者:孙永会,编辑:郝俊慧 孙妍,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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