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功能属“产品缺陷”:首例Meta和YouTube被判对科技成瘾负有责任

互联网法律评论·2026年03月30日 21:39
美法院首次裁定社交媒体成瘾设计需担责,Meta谷歌赔600万美元。

2026年3月25日,美国洛杉矶法院的陪审团认定,Meta和谷歌应为原告KMG(一名20岁女性的缩写)的“社交媒体成瘾”及由此导致的抑郁、焦虑负责,判决两家科技巨头共同赔偿3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3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美国陪审团首次裁定大型社交媒体公司因开发成瘾性产品而承担责任。

这起被称为“KGM案”的诉讼,核心并非“平台未删除不良内容”,而是“产品责任”。原告所指控的,不是Instagram或YouTube平台上由他人发布的视频或帖子,而是Meta和YouTube设计的功能——无限下滑的信息流、自动播放、精心计算的推送通知、诱导互动的徽章和奖励。律师在法庭上宣称,这些不是中立的工具,而是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它们被故意打造用以最大化用户停留时间,并最终对青少年心理造成了可预见的伤害。

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首次在法庭上实质性失效了。过去,230条的核心逻辑是保护互联网平台不作为“出版者”为第三方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而这一次,法庭陪审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本案追责的并非“出版了什么”,而是“如何设计这个产品”。平台作为“产品设计者”的责任,与作为“内容发行者”的责任,被清晰地区分开来。

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已经落地。它可能预示着整个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依赖的“注意力经济”逻辑,开始面临来自法律体系的根本性质疑。当“用户增长”和“参与时长”成为所有产品经理的北极星指标时,有没有人想过,这可能在法庭上被论证为一种“产品缺陷”?

一、230条为何这次失灵了?

这场针对社交媒体巨头的“产品责任”诉讼浪潮,并非一夜而起。其源头可追溯至2019年的 Lemmon v. Snap案。在该案中,三名青少年因使用Snapchat的“测速滤镜”挑战超速驾驶而身亡,其家庭首次尝试以“产品设计缺陷”(即该滤镜功能)而非第三方内容为由,绕过Section 230起诉平台。第九巡回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这为后续诉讼打开了一道法律窄门。

此后七年,超过200起类似诉讼在美国各地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被提起。这些案件大多都指控Meta(旗下Facebook、Instagram)、TikTok、Google(YouTube)、Snap等平台,原告声称因使用上述社交媒体而遭受了各种各样的损害。这些损害包括:由于使用某些特殊功能(例如 Snap 的速度滤镜)造成的,由于平台未能过滤掉第三方发布的内容造成的,还可能是由于社交媒体用户受到网络极端思想的影响。KGM是该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近三十年来,《通信规范法》第230条一直是美国互联网巨头的“免死金牌”。其核心逻辑是,平台作为“发布者(publisher)”,不对第三方用户生成的内容承担责任。而第230条是否仍能为保护社交媒体公司免受最新一轮产品责任诉讼的影响,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平台行为是中立工具还是参与了有害内容的创造?

事实上,在KGM诉Meta、谷歌案中,230条这块“金钟罩”被实质性击穿。

关键在于诉讼策略的根本性转变。原告律师并未指控Instagram或YouTube上任何一条具体的、有害的第三方帖子。相反,他们将矛头直指平台自身设计的功能体系:无限滚动的信息流、自动播放的下一个视频、不可预测的点赞与通知奖励、以及强化外貌焦虑的美颜滤镜。律师在法庭上打了一个精妙的比方:“我们起诉的不是报纸上刊登了什么文章,而是起诉报社故意把报纸印在有毒的纸上。”

加州法院的法官支持了这一逻辑,作出了关键区分:涉及内容审查和发布的功能可能受230条保护;但通知推送的时机、互动循环的设计、以及缺乏有效的家长控制工具等“行为层面”的工程选择,属于平台自身的“产品设计”,应适用普通的产品责任法标准。这一裁决,将“算法设计”从“内容托管”中剥离出来,视为制造商自身的商业行为,从而在230条的保护伞上撕开了一道决定性的裂缝。

正如2008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圣费尔南多谷公平住房委员会诉Roomates.com案”中的分析:即使平台行为是基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如果平台“实质性地促成了所发布内容的违法性”,它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然而不同法院对此界限看法不一。在KGM案中,加州法院采纳了上述逻辑,允许案件进入审理。然而,纽约州上诉法院在另一起类似案件(Patterson v. Meta)中却裁定,诉讼本质仍与第三方内容相关,受230条保护。这种分裂预示着,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介入裁决几乎不可避免。关键争议在于:平台的“算法推荐”和“界面设计”,究竟属于受保护的“编辑性选择”,还是应受监管的“商业产品设计”?

二、不仅仅是230条——新法律战场的开辟

1、产品责任法:无形的“服务”能否成为有缺陷的“产品”?

即便绕过了230条,原告仍需证明社交平台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缺陷产品”。

传统上,产品责任法主要针对汽车、电器等有形财产。被告提供的服务——社交媒体平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传统产品模式。随着当前这一波诉讼的展开,社交媒体平台是否应基于这种类比被纳入产品范畴,将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战场。

原告律师的论证是,当一项服务(如电力)的销售和使用方式与有形产品足够类似时,便可适用产品责任。Meta和谷歌通过精心设计的“成瘾机器”(如可变奖励机制)获取用户注意力并变现,其商业模式与设计缺陷导致伤害的有形产品(如成瘾性香烟)具有高度类比性。这迫使法律界对“产品”的定义进行数字时代的重构。

此外,原告还必须证明,他们所谴责的缺陷确实造成了他们寻求赔偿的损害。这些诉讼的各个方面——产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都促使法院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修订产品责任法,以适应网络活动的普遍性。

2. 第一修正案:算法的“言论自由”边界何在?

最新一轮社交媒体诉讼不仅质疑了《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适用范围和产品责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涉及将第一修正案原则应用于网络活动的新兴领域。

平台方的终极辩护可能诉诸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他们可以主张,算法的内容排序和推荐是平台的“编辑性选择”,应受保护,强制改变算法构成违宪。

在2024年的“穆迪诉NetChoice案”中,最高法院审理了德克萨斯州和佛罗里达州限制社交媒体平台审核特定类型内容的法律所面临的表面挑战。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对表面挑战适用了错误的标准,从而避免了对案件实质内容的审理。但最高法院指出,“某些平台至少在某些功能上确实在进行表达”,而这种表达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保障的保护。“在构建某些信息流时,这些平台会选择展示哪些第三方言论以及如何展示。它们会选择包含或排除、组织和优先排序——每天做出数百万个这样的决定,从而形成各自独特的表达形式”,这种“编辑选择”受到宪法保护,免受政府限制。

然而,司法实践正在让平台陷入一个两难困境:在另一起案件(Anderson v. TikTok)中,法院指出,如果算法推荐被认定为平台自身的“第一方言论”,那么它就不再是“第三方信息”,反而可能因此失去Section 230的庇护。这形成了一个悖论:平台要么承认算法是自身言论从而直面产品责任诉讼,要么主张算法只是中立工具从而可能承担设计过失。言论自由的盾牌,在此变得左右支绌。

三、涟漪效应与未来影响——“产品责任”在数字服务领域的扩张

KGM案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无可厚非。但这只是近年来数十起类似案件中的一起。就在该案判决发布的前一天,新墨西哥州也做出了一项裁决。在该案中,陪审团认定Meta公司因危害儿童安全并误导公众对其平台安全性的认知而负有责任。Meta公司在该案中必须支付3.75亿美元的民事罚款。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们运用了一种新颖的法律理论——产品责任——以及新近发现的证据——即社交媒体使用的成瘾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试图让社交媒体公司为其危险的产品承担责任。法院不仅需要重新审视第230条的适用范围,还需要重新审视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要素以及如何将第一修正案正确应用于众多网络活动。

这应该给所有人敲响警钟,“注意力经济”的商业模式可能面临系统性估值重估。对平台而言,不能再将“用户沉迷”简单归咎于用户自制力。产品的“行为设计”正在成为法律和监管的明确客体。平台需提前进行“设计伦理”审查,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模式。虽然中国短期内难以出现同类判例,但行政监管的压力会持续加大,合规重点应从“内容安全”扩展到“设计安全”。

作者:乔纳森·G·塞达鲍姆,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实践教授,隶属于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外交关系法项目。在拜登政府执政的第一年,他曾担任总统副法律顾问兼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律顾问。

编译:《互联网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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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nternet Law Review”,作者:乔纳森·塞达鲍姆,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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