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储能新政出台 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内蒙古能源局发布通知,明确2026年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放电补偿标准为0.28元/千瓦时,并规定项目建成后2年内不得变更投资主体、日内充电次数上限等。此举旨在遏制投机行为,推动储能产业从政策依赖转向市场驱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一纸通知,为过热的新型储能投资市场划出明确边界,储能行业野蛮生长时代宣告终结。
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千瓦时,自建成实质性投产当月起开始计算。
这份通知还硬性规定清单内储能电站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且项目在建设期内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通过代持、隐性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已出卖股份、资产租凭、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
这些规定直指近期内蒙古储能项目指标倒卖乱象,为过热的市场降下一场“及时雨”。
储能产业回归理性发展
内蒙古储能补偿标准从2025年的0.35元/千瓦时下调至2026年的0.28元/千瓦时,降幅达20% 这一调整信号明确:储能产业必须从政策依赖转向市场驱动。
回溯内蒙古储能产业发展历程,补偿政策确实起到了关键的催化作用。2024年,内蒙古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同比增长246%,累计建成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成为全国首个新型储能装机超过千万千瓦的省区。
高补偿政策在产业发展初期必要,但也带来了问题。一些投资者仅仅盯着政策补贴,而非聚焦储能技术的实际应用价值。0.28元/千瓦时的新标准,既保持了政策连续性,给投资者明确预期,又倒逼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补偿标准调整的背后,是内蒙古对储能产业定位的重新思考。储能不应只是获取补贴的工具,而应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转变促使企业从“跑马圈地”转向“精耕细作”。
储能市场迎来深度洗牌
“项目建设期内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这一规定精准打击了储能项目指标倒卖的投机行为。
此前,在高补偿政策刺激下,内蒙古出现了储能项目指标炒作现象。部分投资者获取项目备案文件后,并不真正投入建设,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倒卖项目,从中牟取暴利。这种投机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大量“纸面项目”无法落地。这意味着,只有真正有意愿、有能力建设运营储能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
与此同时,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的规定,也从技术层面遏制了投机行为。这一要求确保储能电站根据系统需求进行充放电,而非单纯追求充放电次数以获取更多补贴。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一道防护网,将促使内蒙古储能市场从“投机驱动”转向价值驱动,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储能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储能新政的影响远不止于当下,它将深刻改变储能产业的未来走向和发展逻辑。
随着补偿标准下调与监管要求提升,储能企业的盈利模式将发生根本转变。单一依赖政策补偿的时代结束,多元化收益结构正在形成。在蒙西地区,独立的新型储能电站可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获得收益;充放电电量电价以及辅助服务费用按相关市场价格及规则执行;在蒙东地区,独立的储能电站执行峰谷、尖峰等分时电价政策。。
新政还将加速储能技术创新。在补偿标准降低的背景下,只有具备更高循环效率、更长寿命、更低成本的储能技术才能盈利。这将推动全行业聚焦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从更大视角看,内蒙古储能政策的调整,为全国储能产业管理提供了重要借鉴。作为我国新能源发展的前沿阵地,内蒙古的探索实践将为其他地区提供宝贵经验,引领中国储能产业走向成熟。
政策导向的转变,可能加速技术创新竞争。随着补偿标准下调,只有具备更高循环效率、更长寿命、更低成本的储能技术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内蒙古也已提前布局技术创新,科技“突围”工程专项支持“储能与新型电力系统”研发,鄂尔多斯实验室的“百兆瓦时级长时高效高温流态化工业热储能示范装置工艺包”等技术已具备工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条件。
内蒙古储能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储能产业进入新发展阶段。从追求装机规模到注重实际价值,从依赖补贴到参与市场竞争,储能产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变革。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预见能源”,作者:预见能源,36氪经授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