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层面,各地已成立或筹备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职能向监管转变,并设立地方设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管协调,但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局执法权仍待落实。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保理等类金融行业监管主体变更之后,地方行业协会可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融资租赁、保理等监管方案或于2018年中左右出台,最迟应不超过今年年末。(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