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