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打破了一个潜规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力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本的“安全网”,更是社会稳定运行和社会整体福祉的“保障基石”。近期,“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热议。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与会计学教授芮萌经探究后指出,这实则是一则误读信息,呼吁公众要正确理解社保新规,避免误读引发不必要恐慌。所谓的社保“新规”,实则是打破了社保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潜规则。
此次引发争议的源头,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受到极大关注的是第十九条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网络上不少自媒体将其解读为“社保新规”,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强制缴纳社保,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社保政策的正确解读
我国对于社会保险费缴纳早有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细化,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此可见,在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制框架下,只要是“一对一”的标准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这种就业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必须遵循强制参缴社保的规则,这一制度已稳定运行近30年。而对于非全日制以及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则遵循自愿参保原则。所以,将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解读为“社保新规”“强制缴纳社保”是对法律制度的错误认知。
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根源在于社保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潜规则”。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或者双方约定不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仅以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参缴社保,甚至出现异地代缴等不合规现象。
尽管这些行为严格意义上不合法,但在过去相关职能部门通常较少主动介入。此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出台,旨在打破这些“潜规则”,为法院在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争议时提供更清晰、明确的判断标准,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来看,其核心功能是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共担,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或失业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作为社会稳定器,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力再生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落实面临诸多挑战。中小企业参保率偏低,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想方设法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缴费基数不实问题普遍存在,一些企业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灵活就业人员覆盖不足,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用工关系不明确,导致他们难以被纳入现有的社保体系;争议处理机制不健全,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保问题产生纠纷时,缺乏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强制征缴手段有限,相关部门在面对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时,缺乏强有力的手段确保社保费用的足额征缴。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社保争议。它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这一规定通过设定经济补偿责任,倒逼企业依法参保,保障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减少了不同地区在社保争议处理上的差异。
然而,该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对于劳动者先签订“放弃社保协议”获取现金,离职时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的行为,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可追偿社保补贴,但在实际执行中,追偿顺序、劳动者离职后的流动性等因素可能导致追偿困难,难以有效避免劳动者重复获利的道德风险。
此外,此次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按较低基数缴纳社保,即“缴费基数不实”这一普遍存在且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和社保基金收入的问题并未涉及,这需要后续通过立法或其他政策措施加以完善。
社保制度的国际经验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灵活就业群体快速扩大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迫在眉睫。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社保制度有自身特色,但也存在可向他国借鉴之处。
以美国为例,其社保体系市场化程度较高,采用“低强制缴费+高商业保险”模式,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占比较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社保方面的直接负担。然而,这种模式下医疗保障覆盖的全面性相对不足,部分低收入群体难以获得充分保障。
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虽较高,但像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参保率还有提升空间,且社保体系中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相对有限,可思考如何适度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提高社保整体保障效能。
德国的社保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对应,通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筹集资金,保障水平与缴费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同时,德国实行自动调整的“养老金公式”,能根据经济社会情况较为灵活地调整养老金待遇。
我国的社保制度也注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但在激励机制细化以及待遇调整灵活性上,可参考德国经验,进一步优化。例如,在养老金待遇确定方面,除了当前的政策,能否探索更多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紧密挂钩且动态调整的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和公平性。
瑞典作为福利型国家代表,实行普享、全面的社会保障,社保体系覆盖居民生活各方面,保障水平高,对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作用显著。但该国也因高福利带来巨额公共开支,面临财政压力以及福利依赖等问题。
我国在追求社保公平性、扩大保障覆盖范围过程中,要合理把握保障水平提升节奏,避免过度福利化带来财政不可持续等问题,同时注重提升社保制度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公平性,如平衡职工社会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保险待遇。
我国当下的就业形势
回到我国当下就业市场现状,2025年我国就业形势呈现出复杂态势。从宏观层面上看,就业增长、失业水平、企业用工等主要结果性指标在正常区间运行。
1-4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436万人,快于时序进度;1-5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2%,6月城镇调查失业率维持在5.0%,与5月持平,7月小幅回升至5.2%,显示劳动力市场在年中呈现季节性波动特征。这一变化可能反映暑期高校毕业生集中求职的季节性因素影响。
但当前就业市场也面临诸多挑战,我国就业发展受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重大变革影响,经济增长不稳固、外部冲击加大、结构调整加剧、产业升级爬坡、技术迭代加速、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等,都给就业带来难题。
劳动力市场分化明显,一些行业用工需求持续下滑,部分传统行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岗位需求减少,如传统制造业中的某些环节,受到技术革新和成本压力影响,不得不削减用工规模。
而新能源、新消费、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文旅科创等新的领域加速发力,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崛起,带动了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售后等一系列产业链岗位的需求增长。但新领域对人才素质和技能的要求与传统行业不同,加剧了就业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很多求职者因技能不匹配难以进入新兴行业就业。
同时,企业用工更趋谨慎,市场招聘趋弱。受经济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企业对未来预期较为悲观,在招聘新员工时更加谨慎,减少了招聘计划和岗位投放数量。
行业用工分化加深加剧,冷暖不均,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部分行业如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在特定时段用工需求大,但在淡季则大幅减少用工;而一些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领域,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严重短缺,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存在十万,甚至百万级别的人才缺口,像技术研发类的算法工程师、数据科学家,技术运维类的工业机器人维护、云计算运维工程师等新兴技术岗位需求激增。
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就业困难加大,部分劳动者就业质量阶段性下滑,潜在失业风险累积。例如,一些资源型城市因产业结构单一,在资源逐渐枯竭后,大量相关行业从业者面临失业或就业质量下降问题;新成长青年劳动力和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难,25-50岁成熟劳动力短缺,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从就业市场看社保
在这样的就业市场现状下,社保新规的出台需要更加谨慎地权衡各方影响。
此次将于9月1日施行的社保规定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从长远看,它促使企业依法参保,保障劳动者权益,有利于稳定就业队伍,提升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进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当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他们在工作中会更加安心,也更愿意长期在同一企业服务,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成本损耗。而且,规范的社保缴纳有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进入正规就业市场,优化就业结构。
另一方面,短期内看,对于一些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社保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加重其负担,使其在招聘时更加谨慎,甚至可能削减现有岗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岗位的增长。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市场本身就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这种成本压力可能会让部分企业陷入困境,进而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所以,在推进社保规定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市场现状。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专项贷款等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社保成本增加带来的压力,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用工需求。
同时,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新兴产业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适应新规下就业市场的变化,在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的同时,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的说法系误读。我们应正确理解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和意义,避免因误读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同时,我们要以此次司法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并且合理借鉴国际经验,让社保制度更好地契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尤其是与当下复杂的就业市场现状相适配,实现社保制度与就业市场的良性互动。
教授简介
芮萌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与会计学教授和鹏瑞金融学教席教授。他是专业的特许财务分析师和特许风险管理师。加入中欧之前,芮萌教授曾在香港中文大学以及香港理工大学金融与会计系任教,他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终身教授。他曾担任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中心副主任,香港中文大学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香港中文大学公司会计专业硕士(MACC)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公司高级会计专业硕士(EMPACC)项目主任。
芮萌教授的教学与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金融学方面,在国际知名的期刊上发表了70多篇文章,他还在国内顶尖的期刊上发表过20多篇文章。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ID:CEIBS6688),作者:芮萌,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