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电发票,备注栏信息“必填”,否则开不出来

大话财税·2023年03月02日 12:48
不负众望,全电发票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票面上都有个备注栏。

这个备注栏实际上就是留给纳税人自己填写一些信息的,这个信息填写什么正常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填写你的合同号,也可以填写购买方的合同号等等,反正你正常情况下,你爱填啥填啥,本身就是留给你备注相关信息的。

但是有一些特别的开票规定,你就要非常注意了,这些规定下,备注栏就不能随意了,必须包括特别规定下相关的内容,否则的话你的发票就可能被购买方拒收。

因为作为购买方,他们如果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那面临的就是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扣除凭证等等风险,依据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有哪些发票是必须要填写备注栏呢?大家可以看看:

其实税务局要求开票加备注,无非就是采集更多关于业务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些业务确实需要更多的信息,但是毕竟是需要开票时候多输入内容,且我们在开票时,是否要备注,以及要备注什么内容,之前的开票系统并不会提示。

所以一直以来很多购买方也比较苦恼,就是销售方不按照规定开票,在发票接收过程中经常出现来回沟通换票的麻烦事。而且本身是销售方开票不规范,但是购买方却要因此承担不得抵扣、不得扣除的风险,所以加大的销售方的管理,让其规范开票就尤为重要。

不负众望,全电发票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将一些需要备注的信息设置为必填项,这样,纳税人就再也不用担心要不要备注,怎么备注的问题了。并且,对于那些虽未明确要备注,但是想要备注的额纳税人,提供了一个相当大的备注栏,再也不用担心备注栏不够用了!

比如我们开具货物运输服务时,进入开票界面,在【特定业务】中选择【货物运输服务】。

对于货物运输服务,【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属于必填项,全部填写完成后,才能开票,并且展示在发票上。最终发票样式如下:

除此以外,全电发票还增加“下载次数”提示,取消“收款人”和“复核”“开票人”采用实名制。

新增的【下载次数】提示,我们在下载全电发票的时候可以看见。一般来说,如果下载次数是1的话,那么说明这个发票没有重复入账,但是如果下载次数大于1,就需要引起关注了。

当然,这种方法也并不绝对,耐不住有心人会PS下载次数。

而全电发票开票实名制,则解决了一直以外“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员?这两个问题 。

现在全电发票虽然只保留了“开票人”,但它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也就是说,这里默认的是实际开票人的真实姓名,无法修改。

当然,如果我们真的收到一张“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要么是PS的,要么他真的叫“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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