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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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央视新闻)
2022-10-09
两协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36氪获悉,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健协会化妆品发展工作委员会发布暑期消费提示指出,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误当食物摄入化妆品存在安全风险。近期,一些商家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暗示家长把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2022-07-07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排查、谁防控”,按照监管事权,由负责监管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家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对其开展基础风险调查和动态风险排查。(第一财经)
2022-04-21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湖南河南两省市场监管部门彻查严处经营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针对央视“3·15”晚会报道的“土坑酸菜”“木薯粉条”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已派出督导组分赴湖南省、河南省,督促两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厉查处相关经营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两省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查封“3·15”晚会曝光的经营企业,责令企业全面下架召回涉事产品。(央视新闻)
2022-03-16
市场监管总局等3部门: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时报)
2022-01-29
海关总署:明年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内、外包装应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此外,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证券时报)
2021-12-15
食药监总局通告10批次药品不合格,含藿香正气丸等常用药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食药监总局近期抽检发现标示为福安药业集团庆余堂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合格。食药监总局通告指出,标示为吉林省正辉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403、20160304的藿香正气丸(浓缩丸),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00401、16020401、16040403、16050402的色甘酸钠滴眼液,福安药业集团庆余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01、160201、160301、160401的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水分、可见异物、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通告强调,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2017-03-17
食药监总局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食
据新华网5日消息,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了《婴幼儿辅助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要求。细则要求婴幼儿辅助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生产场所、环境及厂房设施规定,提高部分生产设备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生产物料管理,强调研发和检验能力。
2017-02-05
入网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平台负责人或将被约谈
国务院法制办1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经营者的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可能被约谈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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