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并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等。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规则》对实践中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明确,如募投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提升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预计后续募集资金使用将更聚焦主业、专款专用,现金管理更规范,超募资金使用更严格,公司治理更规范。(证券时报)原文链接